轉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轉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轉包的法律后果如下:
1、轉包行為無效;
2、轉包人因非法轉包建設工程所獲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沒收;
3、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
4、轉包工程的,轉包人還可能受到行政處罰。
轉包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全部義務,不履行施工、管理、技術指導等技術經濟責任。轉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項目經理部,也不委派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工程建設進行管理和技術指導,往往以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方式,將全部工程轉讓給轉承包人,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中應由承包人(轉包人)履行的全部義務;
2、轉包人將合同權利與義務全部轉讓給轉承包人,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原合同指發包人或總包人與轉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下同)。轉包后,轉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約定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全部的建設工程均由轉承包人完成,這樣在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
3、轉包人對轉承包人的履行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工程轉包后,在轉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關系的前提下,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轉承包人應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包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違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違法分包的,要承擔以下法律后果:承包人轉包項目或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工程違法分包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其法律后果如下:
1、行政責任。施工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于接受違法分包的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民事法律后果。違法分包的,分包合同無效。施工單位違法分包的,發包人有權解除施工合同,并有權要求施工單位賠償損失。施工單位對因違法分包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收繳違法分包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分包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對勘察、設計、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顧;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建筑法》
第28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之相關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違法分包的,給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同時,對于接受違法分包的單位處以罰款。
《認定查處辦法》
第十三條第(二)、(五)項規定:對有違法分包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施工單位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勞務非法轉包后果
法律主觀:
首先,轉包行為無效。 我國《 合同法 》、《 建筑法 》及《 建設工程 質量管理條例》均明確禁止轉包行為,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司法解釋》第四條更是進一步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行為無效。 其次,轉包人因非法轉包建設工程所獲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沒收。 《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 施工合同 的行為無效。人民 法院 可以根據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再次,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 按照《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雖然在轉包的情況下,轉包 合同無效 ,但如果轉承包人(實際施工人)承建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轉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張工程價款,并且按照《司法解釋》第二十六的規定,作為實際施工人的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發包人在欠付承包人(轉包人)價款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最后,轉包工程的,轉包人還可能受到 行政處罰 。 我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法規的轉包行為不僅嚴令禁止,而且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
法律客觀:
我國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均明確禁止轉包并對轉包的處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首先,轉包行為無效。如前文所述我國《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明確禁止轉包行為,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司法解釋》第四條更是進一步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行為無效。其次,轉包人因非法轉包建設工程所獲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沒收。《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再次,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按照《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雖然在轉包的情況下,轉包合同無效,但如果轉承包人(實際施工人)承建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轉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張工程價款,并且按照《司法解釋》第二十六的規定,作為實際施工人的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發包人在欠付承包人(轉包人)價款的范圍內承擔責任。最后,轉包工程的,轉包人還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我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法規的轉包行為不僅嚴令禁止,而且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
建設單位違法分包的處罰標準
建設單位違法分包的處罰標準主要包括罰款和責令停工整頓等措施,涉及的具體金額和時間根據違法情況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法》規定,建設單位不得擅自將其承擔的工程分包給未經批準的其他單位;建設單位不得為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提供施工條件和場地。如果建設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相關管理部門有權采取行政處罰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法》的規定,建設單位違法分包的處罰標準主要包括罰款和責令停工整頓等措施。罰款的數額根據違法情況嚴重程度和實際損失情況來確定,最高可達違法所得的3倍,并可責令改正;責令停工整頓的時間則由具體違法情況而定。此外,建設單位還可能面臨相關業務資質的吊銷或停止使用,或者被列入不良信用記錄等后果。建設單位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施工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
除了建設單位外,分包單位是否也存在違法行為的情況?是的。分包單位不得擅自將其分包的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否則也將面臨行政處罰。此外,分包單位還應當符合相應資質條件,否則也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切實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如果發現違法分包行為,應及時報告相關管理部門,積極配合調查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法》第五十二條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將其承擔的工程分包給未經批準的其他單位。建設單位不得為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提供施工條件和場地。
相關推薦:
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計算(拖欠工程款如何計算利息)
什么是金保工程(請問一下金保是啥意思)
房子過戶費(房子過戶費怎么算)
有限產權房屋的形式(有限產權房是什么)
房地產項目轉讓的條件(新房轉讓要符合什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