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怎么買賣
安置房能購買,但一般在具有房產證和集體土地證時,才能購買。
其實,所謂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為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范之外,還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但如果拆遷安置房取得房權,并且沒有規定限制對外出售,或者限制轉讓的期限已滿,這樣的拆遷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沒什么區別,這樣的安置房可以買賣。有證的拆遷安置房當然可以買賣,交易也與普通房屋沒有差別;對于無證的拆遷安置房,要分清情況。
購買安置房的風險
1、分配風險:家庭成員內部可能對拆遷安置房的分配有異議,萬一協商不成,可能起訴到法院解決,無法確定最終確定的合法權益人是誰。
2、產權風險:無產權的拆遷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導致無法辦理產權證,所以事先要調查清楚拆遷前的產權性質,確認是否可以辦理產權證。
3、購買風險:因交易時間漫長,房價變動可能性大,如果出售方為謀取更大利益,將房屋房價賣給他人,并在可以過戶交易時先行過戶給他人,那么購買方就很難實現購房,只能主張債權。
4、房屋查封風險:在購買方等待過戶的漫長時間內,有可能發生因出售方自身債務糾紛,導致房屋被債權人申請法院查封。
安置房可以買賣嗎詳細情況如下
安置房也是屬于一種房產性質,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那么安置房可以買賣嗎?一起來了解一下。
安置房可以買賣嗎?
可以。當然拆遷安置房能不能買賣要看這房子的土地性質,如果是集體土地那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就是所謂的小產權房;如果是劃撥,那是可以買的。
拆遷安置房按照政策要5年之后才能過戶,而且一般安置房是不鼓勵交易的買房人與賣房人私下簽訂協議,需要公證處公證的協議才有效,況且還沒有產權證的。
另外在購買安置房的時候,要注意如果是現房有沒有房子租賃、轉租、轉賣、抵押等現象。房子的歸屬權有沒有什么遺留問題。還要搞清楚有沒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尚未住滿5年的安置房,政策規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安置房的業主,以不高于購買時的單價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給符合安置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相關部門收購。
安置房要5年以后才能賣嗎
安置房必須要5年以后才能交易買賣,雖然安置房與商品房有差別,但是如果安置房的房產證下來了的話,滿五年就可以進行交易。五年時間一滿,就可以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以及契稅等稅費,辦理房產證、土地證后,即可自由買賣過戶。
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區別
1、價格不同
由于安置房受政府的補貼,安置房相比普通商品房要便宜很多,安置房屬于對拆遷戶的一項補償。而商品房的價格十分昂貴,大多數人無法一次性負擔起商品房的價格。這也是安置房比較吸引人的一點,但是并不是說價格低就一定是好的,安置房雖然價格低,但是很多缺陷不可避免。
2、位置不同
從房子的地理位置來看,安置房和商品房也是存在比較大的區別的。安置房是為了安置拆遷戶所建的房子,為了節約成本一般不會選擇中心區域建房,而商品房就不同了,不同位置價格差異較大,所以很多人不愿意買安置房就是因為位置比較偏。
3、產權不同
買房時,最重要的就是房產證,它是證明房子產權的憑證,后續的買賣轉讓、銀行貸款抵押等活動都需要用到。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產權,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權,卻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質是劃撥土地,也就是沒有繳納出讓金。而商品房是完全產權,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權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性質是出讓,也就是繳納了土地出讓金。
4、轉讓條件不同
拆遷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劃撥的,因此與購買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開發,開發商取得土地是通過出讓方式)是有區別的。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時間限制,也就是規定在幾年內不得上市轉售。商品房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只要是已經辦理過登記的現房,就可以上市交易。
安置房買賣的風險
1、政策因素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拆遷,開發商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價格因素
目前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于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如果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3、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制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自己的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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