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不是本村人買房怎么過戶
如果買房人是本村村民,房可以過戶,宅基地也可以賣給別人,但要經過村委會同意,并且以后不能再申請宅基地建房。如果對方不是本村村民,房也可過戶,但宅基地不能賣,宅基地屬村集體土地,只能由本村村民使用。
1、農村房屋買賣過戶需要委托測繪配圖,委托評估,繳稅,申請填表,交驗書證,受理登記,權屬審核,交費領證。所需要的證件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權證、買賣契約、稅票等,有些還需要其他的相關證明。買賣雙方須持本人身份證件親自辦理登記。如需委托他人辦理登記的,須出具經公證的委托書。
2、農房過戶是有條件的,必須雙方戶口都在同一個村(鎮),且不屬于拆遷范圍以內的農房才可以辦理過戶手續,買賣合同簽訂后最后去公證一下。然后雙方持相關證件到所屬房管局農房辦辦理即可。
3、農村房屋如果有“房屋登記證”可以去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如果是小產權房(沒有房屋登記證)交易屬于一般商品交易,對方是否具有房屋所有權或是否完全有用,是否是共同財產,如果房屋所有人均簽署了協議,并且協議已經公正處公正了,購房的金額符合市場價格(不符合的不算)是受法律保護的。
二、農村房屋過戶怎么辦,需要什么材料
農村房屋過戶,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三、購房農村房屋的風險
(一)房產可能是違法建筑。
村民建造農民房應當辦理相應的證書,深圳常見的是“兩證一書”,即建房土地使用證、建筑許可證和居民興建住宅用地批準通知書。現在關外買賣的農民房,有些是村民私下搶建的,根本沒有合法建造的手續。
在實踐中,還有村民和合作方使用早已過期的證書、或者是超過證書規定面積私下加建的,這些都屬于違法建筑。如果是違法建筑,這種風險非常大,可能被政府強制拆除,將來拆遷,政府也可能不給予補償。如果該房屋能夠辦理房產證書(綠本),表明政府對產權人的權利是認可的,一般不會是違法建筑。
(二)農民房無法過戶,不能將房產證辦至買房人的名下。
即使買房人簽了購房合同付完房款,并且實際搬遷進去一直居住,但按照目前國土局的作法,這種房產不能辦理房產過戶手續。農民房買賣的現象在深圳特別是關外還比較多,只要原先的買房人沒有異議,買房人也可以一直居住下去。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準,由于農民房沒法過戶,因此,即使買房一直在居住,但這個房產其實一直是原建房人的房產。
(三)房產買賣合同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理由是農民房轉讓必然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而宅基地使用權交易是法律所禁止的。關于農民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這個在理論上還有不同看法,有認為有效的,也有認為無效的。
但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買房人是本地集體組織戶口的村民,可以認定合同有效;如果買房人是城鎮戶口居民或者非當地戶口的村民的一般認定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農民房買賣合法嗎
法律分析:農村房屋買賣是合法的。法律沒有明確禁止,但對售房主體卻有限制。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則存在兩種情況:一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二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農村房屋買賣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雖然農村房屋可以買賣,但是,不是所有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因為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主體不同,所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也大有不同。因此,在適用法律認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時也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具體如下:
(一)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有效。購買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進行流轉的障礙,要買賣雙方所訂立的買賣合同符合合同法關于有效合同要件,就應當認定買賣合同有效。
(二)對待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雖然禁止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但法律、法規對農村居民轉讓房屋所有權并無禁止性規定,也無禁止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農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規定。因此,對這類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關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應依法認定為有效合同。
(三)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無效。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中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因此對這類合同,應因違反國家政策而認定為合同無效。
二、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什么情況下無效
(一)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或隨房屋轉移。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受人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二)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無效 。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
(三)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四)非法轉讓,合同無效。主要包括轉讓或買賣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有爭議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農民房買賣有哪些法律風險
我國目前的法規和政策是不允許農民房買賣的,除非是同一集體組織的村民。因此,農民房買賣會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主要有:
1、房產可能是違法建筑。
村民建造農民房應當辦理相應的證書,深圳常見的是“兩證一書”,即建房土地使用證、建筑許可證和居民興建住宅用地批準通知書。現在關外買賣的農民房,有些是村民私下搶建的,根本沒有合法建造的手續。
在實踐中,還有村民和合作方使用早已過期的證書、或者是超過證書規定面積私下加建的,這些都屬于違法建筑。如果是違法建筑,這種風險非常大,可能被政府強制拆除,將來拆遷,政府也可能不給予補償。如果該房屋能夠辦理房產證書(綠本),表明政府對產權人的權利是認可的,一般不會是違法建筑。
2、農民房無法過戶,不能將房產證辦至買房人的名下。
即使買房人簽了購房合同付完房款,并且實際搬遷進去一直居住,但按照目前國土局的作法,這種房產不能辦理房產過戶手續。農民房買賣的現象在深圳特別是關外還比較多,只要原先的買房人沒有異議,買房人也可以一直居住下去。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準,由于農民房沒法過戶,因此,即使買房一直在居住,但這個房產其實一直是原建房人的房產。
3、房產買賣合同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理由是農民房轉讓必然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而宅基地使用權交易是法律所禁止的。關于農民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這個在理論上還有不同看法,有認為有效的,也有認為無效的。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衣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深圳農民房可以買賣嗎
對于深圳農民房是否可以買賣,存在不同的觀點和立場。
一些觀點認為,由于深圳農民房沒有兩證一書的文件,國家也已經說明對所謂農民房買賣不保護、不承認,因此深圳農民房屬于違法行為,不應該進行買賣。
然而,也有觀點認為,深圳80%的房子都是農民樓,有巨大流通需求,政府雖然原則上不支持農民樓自由買賣交易,但目前并沒有出法律法規強制禁止交易和管控。在這種情況下,購買農民房是屬于民間行為,不用向政府部門登記。但是,這種買賣缺乏法律保障,具體何時拆除不確定,且拆遷補償上也容易出問題。
綜上所述,深圳農民房是否可以買賣,存在不同的觀點和立場。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有意進行農民房買賣,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相關機構,以便了解當前法律法規和政策,并作出符合自己利益和風險評估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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