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登記申請書原件、申請人身份證明、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原件、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原件、設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權人同意房屋買賣的證明材料;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六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的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已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二)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三)其他必要材料。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材料。申請預告登記的商品房已經辦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權首次登記的,當事人應當一并申請在建建筑物抵押權注銷登記,并提交不動產權屬轉移材料、不動產登記證明。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先辦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權注銷登記,再辦理預告登記。
法律分析: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1、確定開發商擁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2、與開發商約定房屋預告登記。3、申請預告登記。在已完成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后,買房人可以向當地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告登記。如開發商未按約定與買房人共同申請預告登記,買房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4、申請成功后,去房管局辦理預告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屬于登記職責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后,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屬于本機構登記范圍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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