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商品房一般擁有齊全的配套設施,如供水供電、綠化、停車位等。下面是我收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起訴狀范本,歡迎閱讀。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起訴狀范本(一)原告:XX,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區 花園 幢 室,身份證號碼: 。
被告:1,女,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區 花園 幢 室,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
被告:2,男,漢族,1987年10月8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區 花園 幢 室,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41萬元及因被告原因導致《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房屋溢價損失34萬元,返還購房款5萬元,合計80萬元。
二、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1于2015年9月15日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以下簡稱為“買賣合同”),在XXXXXX經紀有限公司提供中介居間服務下,原告以人民幣205萬元的價款購買被告2與被告1共同所有的位于XXXXXX區XXXXX號XXXXX區XX幢XX室物業(該房產證顯示被告2與被告1系夫妻關系)。合同對交易定金、付款方式、遞件過戶時間、房產產權現狀、稅費承擔、違約責任等進行了明確約定。被告2因在外出差,故被告1當原告和居間人面與被告2電話聯系,被告2同意被告1出售該房產。
2015年11月4日,被告1以該期限房價波動較大其夫妻沒有購置合適價格新房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原告予以拒絕,并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
另了解,在買賣合同簽訂之后,該地段房價大漲,現今該交易房屋的房價已增至280萬左右,比原、被告交易時價格上漲了75萬元。買賣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已不能彌補原告的實際損失,故要求被告另行支付房屋溢價部分。
原告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F因被告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故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已不足以彌補原告的實際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及買賣合同第六條第五款約定,要求被告支付41萬元的違約金,及承擔交易房屋溢價部分的損失。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法訴至貴院,請求判如所請。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日 期: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起訴狀范本(二)原告:xx,男,漢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xxx,電話:xx ,住址:xx 。
被告:xx,男,漢族,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xxx,電話:xx ,住址:xx。
第三人:xx,法定代表人:xx,住所地:xx。
第三人:xx,電話:xx,法定代表人:xx 住所地:xx。
訴訟請求:
1、被告繼續履行購房協議,為原告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
2、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中產生的一切費用由被告承擔;
3、本案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被告方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雙方于xx年x月x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原告于簽訂合同當日已向被告給付購房款20萬元整,并已實際占有、使用該房屋。而被告卻違反合同,經原告多次催促,以種種理由至今未給原告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并稱,待本案第三人xx為其辦理完畢房產證后立即協助原告辦理。后原告得知,被告不為原告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真實原因是,已將在向第三人xx公司購買房屋時取得的相關手續丟失,無法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無奈,原告只能訴諸法律。
綜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判如所請。
此致
天津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7年 月 日
法律分析:房產繼承糾紛起訴狀范本
原告:某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電話:
被告:某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電話:
被告:姜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原告和兩被告共同繼承被繼承人XXX遺產(總價約110萬元)。
2、請求判決被繼承人XXX遺產的三分之一歸原告繼承所有。(包括XX路235弄14號305-306室房屋1/6產權,XX路680弄28號702室房屋1/9產權,其他遺產價值7萬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繼承人XXX于1964年12月4日出生,于2008年1月19日因病死亡。原告是被繼承人的母親(原告丈夫XXX于2004年12月8日死亡)。被告倪某是被繼承人的妻子,姜某是繼承人的女兒。
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遺產為:XX路235弄14號305-306室房屋1/2產權,XX路680弄28號702室房屋1/3產權,現金以及其他遺產共約20萬元。
被繼承人死亡后,其遺產全部由被告倪某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協商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事項,但是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和原告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特向法院起訴,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謝謝!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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