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權轉上與轉包的區別
(一)對承包方(流出方)的要求不同。轉包對流出方沒有特別規定,面轉讓要求流出方具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二)轉包限定受讓方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而轉讓只要求受讓方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對是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沒有限制。
(三)轉讓須經發包方同意才可進行,轉包只需承包方與受讓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四)轉包不改變承包方與發包方變有的承包關系,轉讓使原有的承包關系不復存在,同時產生新的承包關系。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對轉包的概念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 土地承包經營權 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反映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農村承包經營關系的新型物權,其特征在于: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可以根據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種不同的方式,分為兩類: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必須是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或“農戶”(家庭),并且是承包地所屬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荒山、荒丘、荒灘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存在于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換句話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標的,是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財產。有的集體組織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數量,作價或者不作價地分給承包人部分耕畜、農具或者其他生產資料,這是附屬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為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者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權利。這里的種植,不僅是指種植糧食、棉花等作物,也包括樹木、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經營林業、牧業、漁業等,都屬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范圍。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有一定期限的權利。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為30年到50年,林地為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單位、個人承包經營國有土地,或者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個人承包經營集體所有的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有哪些
(一)轉包
轉包重要發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之間。轉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受轉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的農戶。轉包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不變,受轉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使用的權利,獲得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轉包無需發包人許可,但轉包合同需向發包人備案。
(二)出租
出租主要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外村人。出租是一種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過 租賃合同 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租權,并向出租的農戶支付租金,農民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無需經發包人同意,但出租人需向發包人備案。
(三)互換
互換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之間,為方便耕種和各自需要,對各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換。互換是種互易合同。互易后,互換的雙方均取得對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經營權。雙方農戶達成互換合同后,還應與發包人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四)轉讓
轉讓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給他人,轉讓將使農戶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對轉讓必須嚴格條件。在承包方與穩定的非農收入或其他經濟來源的情況下,方可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是農民有了切實的生活保障,否則不應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倘若沒有切實的生活來源,一旦遇到風險,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可能流離失所,造成社會不穩定。轉讓的對象應限于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具備轉讓條件的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應當經發包方同意。
(五)入股
即承包方將承包土地使用權入股,參加農業股份制,農業股份合作制或實行"股田制",并以入股股份作為分紅依據。主要是有些地方為保護規模經營產業區,在土地延包時才土地承包權確權到戶,使用權入股分紅的一種流轉方式。
(六)反租倒包
是原承包給農戶的土地,由發包方反租回來,再重新發包或由集體直接經營。主要用以發展高效農業,創建科技示范區等
從上述可知,土地承包權轉讓和轉包是有區別的,轉讓會使原來的轉包關系不復存在,需要發包人同意,轉包會使原有承包關系繼續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流轉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條 經承包方書面同意,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受讓方可以再流轉土地經營權。
承包人承包農村 集體土地 后,是可以通過轉包的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的。 根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 第三十八條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 土地所有權 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可以。 土地流轉 后再次流轉是不違法的。但如果第一次流轉合同限制再次轉包的,不得轉包。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 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現場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 承包合同 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 土地承包經營權 ,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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