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就出現履行不能,出現履行不能時,合同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1、單方解除,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它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2、協議解除,協議解除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它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為必要,解除行為也不是解除權的行使。中國法律把協議解除作為合同解除的一種類型加以規定,理論上也不認為協議解除與合同解除完全不相同,而是認為協議解除仍具有與一般解除相同的屬性,但也有其特點,如解除的條件為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并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合意行為等。,3、法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于所有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于特定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前者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稱為特別法定解除。中國法律普遍承認法定解除,不但有關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規定,而且有關于特別法定解除的規定。,4、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訂立保留解除權的合同。,合同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4、其他補救措施,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如果合同因為一方或者雙方原因不能繼續履行的,當然是可以按照法律程序進行解除的,可協商解除,也可以訴訟解除。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1、法定解除權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已經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某種情形,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將使一方當事人付出代價或遭受重大損失,因此規定這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經過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向將來終止法律效力或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2、任意解除權
所謂任意解除權,是指不需要以對方違約為理由而主張解約的解除權。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條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當事人違約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當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單獨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權應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合同解除中的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中的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相關法律知識由我為大家搜集,有興趣的朋友不妨參考一下,希望對你們有幫助!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全部履行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以意思表示消滅合同關系的法律行為。合同解除可分為約定解除與法定解除。
一、約定解除
《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據該條,約定解除又可分為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權的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完全履行前,合同雙方通過協商解除合同的行為。約定解除權的解除,是指合同中約定一方享有解除權,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由該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行為。
協商解除與約定解除權的解除的區別在于:
1、協商解除協議屬事后協議;約定解除權協議屬事前協議,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即確定的。
2、協商解除的實質是以一新合同替代原合同,協商解除生效后,就發生解除原合同的效力;約定解除權的解除,唯有在約定的解除條件成立且權利人行使解除權時,才發生效力。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出現時,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使合同關系消滅的行為。
《合同法》第94條規定,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一種情況需同時符合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且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第二種情況屬預期違約,即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第三種情況中的“合理期限”一般應根據債務履行的.難易、履行所必要的時間或交易習慣等因素加以確定。
三、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
《合同法》第95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此為解除權除斥期間的規定。
四、解除權的行使
依照《合同法》第96的規定,在約定解除權的解除和法定解除這兩種情況下,合同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據此,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可分為:合同尚未履行的,合同解除不具溯及力;合同已履行的,當事人可選擇解除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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