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在看房選房的時候都會特別的認真和謹慎,就是希望自己能夠挑選到一次最適合自己的、性價比最高的房子。等到購房者選中房子簽合同的時候,反倒是變得很隨意,開發商讓其簽名就簽名,也不看合同的內容,殊不知,在合同中很有可能出現“霸王條款”。如何識別購房合同中的"霸王條款"呢?
霸王條款一:對虛假宣傳不擔責
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商品房預售合同》規定:甲方(開發商)在簽訂購房合同之前本合對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關事項以及文字、圖片、模型、口頭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廣告宣傳和印刷品僅為邀請,不具備任何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以本合同之明確約定的內容為準。
從廣告法的內容上看,其實房產開發商所做的效果圖、廣告內容等應該都是真實、合法的,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因此,開發商房產廣告所宣傳的內容,也應看做是合同的一部分。
但上述條款就排除了開發商所做商業廣告等成為要約的任何可能性,為其進行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提供了方便。
霸王條款二:屋頂外墻屬開發商所有
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商品房預售合同》規定:其所在樓棟的外立面不屬買受人。屋頂和外墻面廣告權、會所、休閑娛樂設施及其他賣方投資建造的經營性房產和設施權益屬出賣方。
事實上,根據物權法等法律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利用上述物業和設備進行經營,應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管企業同意。因此,開發商是無權規定買受人不享有樓宇屋面、外墻使用權等權利的。
霸王條款三:車位歸開發商所有
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商品房預售合同》規定:如果是在占用小區的道路或場地用于停放的車位,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有權進行買賣和出售。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在小區內占用道路或者場地用于停放的車位是屬于業主共有的,開發商是沒有權利進行任何操作的。
霸王條款四:解除合同期限不一樣
地產開發公司在《商品房預售合同》規定:乙方(購房人)如果是延遲支付合同價款,經甲方(開發商)催告后30日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同時,又規定甲方延遲交付該商品房的,經乙方催告后90日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應該說,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按期付款和按期交房是商品房買賣契約雙方的最主要義務,對于這兩項主要義務的違反導致解除合同的催告期限,合同雙方當事人也應是對等的。
如果大家不仔細認真的看合同的話,開發商可以在合同中大作文章,很有可能之前與您約定的事項在合同中直接撇清關系。所以大家在簽合同時千萬不能馬虎,要仔細研讀合同,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7-11-2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點擊查看更全面,更及時,更準確的新房信息
1、“本廣告為要約邀請,一切圖片、文字說明以合同為準。”《民法典》第473條第二款規定:“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2、“出賣人在售房過程中向買受人提供的圖紙、資料、宣傳廣告等,除有特別說明的外,均僅供買受人購房參考,不得視為合同內容條款,出賣人享有最終解釋權。”或者“甲方提供的售樓資料及沙盤展示用于廣告宣傳,如乙方對于售房資料及沙盤和甲方有不同理解,甲方擁有最終解釋權。” 3、“本認購書簽訂7日內,認購人未能交納首付款或與出賣人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認購人所付定金不予退還。”或者“乙方須在本協議簽定之日起,XX日內到“XXXXX”售樓現場與甲方簽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 》及其它相關文件;若乙方逾期未與甲方 簽訂買賣合同 ,甲方有權將乙方所定的該套商品房另行銷售而無需告知,本協議自動作廢,且上述定金不予退還。” 4、“樓宇屋面及外墻使用權不屬于買受人,買賣雙方同意屋頂和外墻面廣告權、會所、休閑娛樂設施及其他賣方投資建造的經營性房產和設施權益屬出賣方。”或者“出賣人有權無償使用建筑外墻、屋面,用以標注本項目開放商名稱、小區名稱等,而不需要征得買受人的同意。”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