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申請公租房的條件和流程如下:
一、申請條件:
1、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請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設用地),未領取購房補貼,在申請受理日之前3年內未在本市轉讓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
2、提出申請時,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請人(及其配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
3、申請人及其配偶無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為,或者雖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為,但已依法接受處理并自處理之日起滿五年。
二、申請流程:
1、申請人登錄系統在線填寫申請信息,并根據系統的提示,預約到區受理窗口提交書面申請材料的時間。
2、區受理窗口受理及初審:
(1)受理并審核申請人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補交材料的,補交后初審。
(2)比對申請人所錄入的信息與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的信息是否一致。
(3)結合系統端口所反饋的社保、擁有房產、轉讓房產、租住保障性住房等信息,進一步審核并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3、初審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由區受理窗口出具《備案回執》,掃描并上傳申請人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門終審。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4、市主管部門終審。市主管部門按季度會同市規土委、民政、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批量核查有關條件,包括婚姻、戶籍、住房及宅基地、購房補貼、區級政策房等。
5、終審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納入輪候數據庫。終審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門駁回申請,出具《駁回申請通知書》。
6、按季度更新并公布輪候冊。
深圳申請公租房的注意事項
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無叛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為。
2、申請人已經組建家庭的,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提出深圳公租房輪候申請,具有深圳戶籍或者持有深圳市居住證滿一年的申請人配偶、成年子女應當列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的配偶屬現役軍人的,可以不受戶籍及持有深圳居住證期限的限制。
3、具有深圳戶籍的申請人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但在承租期間不得重復享受深圳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優惠。申請人的成年子女姻服兵役、就讀全日制學校而將戶籍遷出深圳市的,視為具有深圳戶籍、可以提出申請深圳公租房。
深圳公租房申請條件為:
1、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
2、在主城區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
3、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4、符合政府規定收入限制的無住房人員、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后就業和進城務工及外地來主城區工作的無住房人員。但直系親屬在主:城區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的除外。
有穩定工作是指:
1、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的人員;
2、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且在主城區居住6個月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
3、在主城區退休的人員;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公租房申請流程如下:
1、到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
2、提交申請材料;
3、審核材料,如果符合申請條件,進行公告;
4、公示無異議,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
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需要準備的材料是: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2、已婚家庭成員的婚姻證明,離異地提供離婚證。
3、居住地住房情況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產權單位的證明)。
4、按要求填寫并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核定表》(須提供原件)。
5、低保和優撫家庭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或優撫證明。
6、原住房拆遷的家庭須提供拆遷補償協議。
7、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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