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業委會必須具備什么條件
1、解散業委會必須具備的條件如下:
(1)申請召開業主委員大會,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就可以召開業主大會;
(2)、業主大會對業委會的工作做投票的評議,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一半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半數的業主同意,就可解散當前的業主委員會。
成立業主委員會需要由小區五名以上的業主作為發起人,并向區國土房管局提交發起人親筆簽名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書面申請,申請需列明小區房地產開發商名稱、物業管理公司的名稱、小區的總建筑面積、入住使用率和入住時間等內容;發起人產權證明各一份;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表;業主委員會選票;業主代表選票;業主授權委托書;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簽到表;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公約;其它相關資料。
2、業主委員會罷免委員程序:
(1)、質詢。組織一個積極分子小組,牽頭要求業委會與業主座談。公開的座談會和對話會,總會得到響應的。這樣,可以把業主們的負面情緒轉化為初始的集體行動。在這個過程中,還能發現那些有思考有態度有耐性的熱心業主,這些人將是未來的小區治理“秩序再造”的骨干力量。
(2)聚合。組織熱心業主,自發開展討論,小區物業管理的問題和解決辦法。通過前面的要求與業委會公開座談的業主連署簽名,可以把業主們的基本的訴求和行動意愿集合起來,將連署的復印件在小區里公開張貼。
此后,有兩種可能:第一種,就是業委會(或街道協調業委會)出來座談。第二種,就是業委會置之不理。出來座談時,可以提出知情權的各種主張,并且,形成一個業主立場的對話小區,展開公開的對話,形成具體的整改小區。如果業委會不公開座談,則可以啟動罷免程序。但是無論如何,小區業主的自發的志愿者群體都要形成一個定期的常態的討論小組。在這個志愿者小組的組織下,形成小區的公共議論話題和空間,歸集業主的意見和建議,作為集體行動的“動力源”。
(3)改選。需要的時候,可以組織簽名改選業委會。如果業委會能夠積極整改,則志愿者小組可以協調維權業主們積極籌備業委會換屆時候的參選工作;如果業委會不積極響應業主們的要求,則志愿者小組可以開始組織罷免和改選業委會委員的連署簽名,達到20%以后可以要求街道辦事處組織罷免和改選工作。
3、業委會的業委會成立程序:
(1)小區具備成立業委會的條件后30日內,小區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當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設立業主大會。
(2)申請交到街道或社區后,由街道派工作人員擔任籌備組的組長,組建業主委員會選舉工作籌備小組,籌備小組除了由街道或鄉鎮的工作人員擔任組長以外,還邀請建設單位派代表,縣級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派代表參加。剩下就是業主代表,業主代表要大于等于籌備小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二,籌備小組的業主代表一般也應該符合業主委員的任職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業委會成員資格條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 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四) 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 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六) 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由業主擔任。在成立之前,是由開發商負責小區的前期物業管理,并有權選聘物業管理公司。要是住宅小區入住率達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業主入伙之日起滿2年的,開發商或其委托單位就應當及時告知該區住宅主管部門,6個月內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而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則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與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業主代表組成籌委會,推薦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1、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2、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4、有犯罪行為的
5、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6、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7、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是什么: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5、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同時,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逾期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繳納物業服務費用。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委會自動解散的條件
法律分析:申請召開業主委員大會,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就可以召開業主大會。
法律依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四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可以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
(1) 以書面方式提出辭職請求的;
(2) 不履行委員職責的;
(3) 利用委員資格謀取私利的;
(4) 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5) 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6) 因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什么情況下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終止:(一)任職期限屆滿的;(二)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三)不再具備業主身份的; (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七)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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