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 購房者在驗收房屋的時候發現房屋主體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可以拒收房屋。 2、房屋面積誤差超過合同約定 一般在買賣雙方簽訂的 房屋買賣合同 中會約定存在房屋面積誤差如何處理,按照《解釋》中第十四條的內容,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如果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中所注明的房屋面積與實際相比縮水超過了3%,且雙方沒有對此問題約定好解決方法,購房者可申請退房并解除合同,出賣方則應無條件返還其已付房款及利息。 3、逾期交房 現在大多數的新房都是以期房的形式出售的,期房的房屋交付時間存在很多不確定的因素。按照《解釋》第十五條,如果出賣方延期交房,購房者已經明確通知催促后三個月仍未交房的,購房者可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方返還其已付房款及利息。 4、無法 辦理產權證 書 大家在購買房屋的時候都會比較關注該房屋是否能夠辦理產權證書,無法正常按時辦理 房屋產權登記 的情況,在購房過程中時有發生,如非購房者自身原因導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的,也非出賣方原因的話,雙方可自行解除合同,出賣方需返還購房者已付房款。 5、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指在 商品房預售 之后,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結構、戶型、空間尺寸、朝向、整體環境等。開發商應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 商品房銷售 后,開發商不得擅自變更。
法律客觀:合同的法定解除,指當法律上的原因出現的時候,合同當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權。下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事由及相關法律依據。一、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事由法定解除的情形一般包括:(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也應當符合合同法對合同解除的以上規定。具體而言,當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事由包括:1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2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3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面積或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4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款項,經催告后在三個月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5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6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上述情況出現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還買受人。二、相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0428]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二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