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程分包的規定有哪些
一、在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筑工程分包的法律規定如下:
我們根據《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內容如下:
1、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筑法》的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2、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筑法》的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3、根據工程分包常識,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4、根據工程分包常識,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筑法》的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6、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筑法》的第五十五條,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7、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筑法》的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8、根據工程分包常識,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在工程分包常識中,進行建筑工程分包的要求如下:
我們按照工程分包常識中的《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合法分包應符合四個條件:
1、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2、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
3、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4杜娜紅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凡違反上述條件之一的,應定為違法分包。也就是說,一般建筑工程如果不符合上列要求的話,就是違法分包。
拓展資料
在工程分包常識中,工程分包和轉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在工程分包常識的分包中,承包人與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在轉包中,轉包人與轉承包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2、在工程分包常識中的分包行為,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內容或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等違法分包行為,則在發包人同意的情況下是為法律所允許的,而轉包行為則被法律所禁止
(法律依據見《合同法》第272條、《招標投標法》第48條、《建筑法》第24條的規定)。
也就是說,工程轉包和分包的區別在于轉包是違法的,在一定條件下分包是合法的,兩者的定義也不同。
以上就是關于建筑工程分包的法律規定有哪些的相關內容。在工程建設中進行工程分包需要了解一定的工程分包常識,遵守法律法規進行合法分包,避免被認為違法分包;同時工程轉包和工程分包是有區別的,轉包是違法的,分包符合一定條件是合法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簡述建設工程分包的有關法律規定
簡述建設工程分包的有關法律規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主體結構施工不得分包,非主體結構工程可以分包;分包主體具有相應的資質;分包須征得發包人的同意;工程不得全部分包、不得再次進行分包。
一、工程分包的法律規定
(一)總承包人對建設工程進行分包的,應當征得發包人的同意,總包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總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建設項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可分包給營業條件符合該工程技術要求的建筑安裝單位。
(三)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幾部分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而不能將全部工程都分包出去。
(四)分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但是屬于金屬容器的氣密性試驗、壓力試驗、工藝設備安裝的調試工作、吊裝工程的焊縫探傷檢查、打樁和高級裝修等特殊專業技術作業除外。
(五)為保證工程質量,切實保護發包人的利益,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的工作成果對發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二、工程分包犯法嗎
工程公司是可以把工程進行合法分包的。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工程分包的原則和基本條件
(一)工程分包要遵照總包承方有關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程序進行,以加強對分包管理、保證分包工程施工質量、提高工程效益的原則行事。
(二)工程分包的范圍:總承包合同約定的或業主指定的分包項目;不屬于主體工程,總承包方考慮分包施工更有利于工程的進度和質量的項目;一些專業性較強的分部工程,分包方必須具備相應技術資格。
(三)不屬于業主指定的分包工程,總承包單位在決定分包和選定分包隊伍前也應征得業主代表(監理工程師)的認可。
以上就是律師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工程分包的法律規定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我們知道工程是可以分包出去的,但是一定要分包給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否則就是屬于違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合法分包需具備什么條件?
合法分包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分包,那么大家是否知道合法分包需具備什么條件?在進行合法分包時又需要注意什么?為了解決大家的困惑,下面小編將詳細介紹這些內容,一起看看吧!
1、合法分包須具備四個條件:
(1)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2)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
(3)專業工程分包除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勞務作業分包由勞務作業發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勞務作業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
(4)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支付。 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訂立分包合同后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分包合同發生重大變更的,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自變更后7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協議送原備案機關備案。
3、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的人員。以上所指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勞動合同、工資以及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
4、分包工程發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約擔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擔保后,要求分包工程發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的,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提供。
5、公路工程項目分包特別規定:
(1)施工單位可以將非關鍵性工程或者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允許分包的工程范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過總工程量的30%。工程分包計劃和所有分包協議須報監理工程師審查,并報項目法人同意。
(2)施工單位可以直接招用農民工或者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人。施工單位招用農民工的,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將勞動合同報項目監理工程師和項目法人備案。
施工單位和勞務分包人應當按照合同按時支付勞務工資,落實各項勞動保護措施,確保農民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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