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么
1、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可以抵押的。耕地、自留地是不可以抵押的,除非是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規定如下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 抵押權 人應當簽訂 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六條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第三十七條 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八條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二、房地產不得轉讓的情形
房地產轉讓最主要的特征是發生權屬變化,即房屋所有權與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及《轉讓管理規定》都明確規定了房地產轉讓應當符合的條件,采取排除法規定了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1、達不到下列條件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用于投資開發的,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同時規定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做出此項規定的目的,就是嚴格限制炒買地皮牟取暴利,并切實保障建設項目的實施。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合法請求人的申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裁定、決定限制房地產權利,如查封、限制轉移等,在權利受到限制期間,房地產權利人不得轉讓該項房地產。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
根據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有權決定收回出讓或劃撥給他人使用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國家的決定,在國家依法做出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之后,原土地使用權人不得再行轉讓土地使用權。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共有房地產,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權利人所共同擁有。共有房地產權利的行使需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不能因某一個或部分權利人的請求而轉讓。
5、房地產權屬有爭議的。
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是指有關當事人對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爭議,致使該項房地產權屬難以確定。轉讓該類房地產,可能影響交易的合法性,因此在權屬爭議解決之前,該項房地產不得轉讓。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產權登記是國家依法確認房地產權屬的法定手續,未履行該項法律手續,房地產權利人的權利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也不得轉讓該項房地產。
三、房屋抵押貸款的金額及期限
1、商品住宅的抵押率最高可達 70% ;
2、寫字樓和商鋪的抵押率最高可達 60% ;
3、工業廠房的抵押率最高可達 50% ;
4、最長期限可達30年;抵押包括商鋪、辦公樓、住宅、別墅、廠房、倉庫等等。耕地、自留地是不可以抵押的,除非是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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