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私人買賣房屋協議有效嗎
法律主觀:
農村土地私下買賣協議無效,房屋買賣協議有效。宅基地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由農民個人享有,農民買賣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只能在農村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而不能向非農村組織成員轉讓。宅基地使用權也隨著轉移,此時,宅基地的轉讓是有效的,只是農民轉讓、出賣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之后不能再另外申請宅基地。《憲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法律客觀: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房屋買賣合同有法律效力。但是,房地產應當以轉讓登記為所有權轉讓的有效要件;因此,雖然合同有效,但不轉讓意味著房地產所有權仍以原所有人的名義。如果以后對方不想轉讓房產,只能要求對方按照買賣合同支付違約金。
一、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1、房屋買賣合同有法律效力。但是,房地產應當以轉讓登記為所有權轉讓的有效要件;因此,雖然合同有效,但不轉讓意味著房地產所有權仍以原所有人的名義。如果以后對方不想轉讓房產,只能要求對方按照買賣合同支付違約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二、房屋買賣合同何時生效
房屋買賣合同自成立時即生效,并且保證合同當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房屋買賣不存在欺詐、重大誤解等可能導致合同被撤銷的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但是,如果房屋買賣合同中特別約定了附條件或附期限生效的條款,那么自條件或期限滿足時合同生效。此外,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影響的是物權效力,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沒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如果房屋買賣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即使房屋沒有房產證,買賣合同也是有效的,法律沒有規定房屋買賣合同以辦理產權登記為生效要件。
根據法律規定,沒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具備下列條件的有效: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房產證的作用如下:
1、房產證是房產的買賣、交換、租賃和抵押時出具的重要法律文件。沒有辦好房產證的房產不能進行買賣交易。
2、沒有辦好房產證的房產不能進行轉讓、贈與和繼承。還是那句話,在沒有拿到房產證之前,購房者還不能算是該房產的法律意義上的擁有者。
3、置換與出租等形式的房產交易行為同樣無法進行,即使簽定了相關合同或協議也會被視為無效,不能受到法律保護。
4、在沒有拿到房產證之前該房產無法進行質押、典當等行為。無法通過房產的質押、典當來獲得貸款或承擔其它民事責任。
5、在該房產所處土地被征用或房屋被拆遷時無法按國家政策及相關拆遷法規獲得拆遷補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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