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建筑施工企業在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時,應有質量管理體系和相應的施工工藝技術標準。
3.0.3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應按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的規定選用,并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進場材料應有中文質量合格證明文件、規格、型號及性能檢測報告,對重要材料應有復驗報告。
3.0.4建筑地面采用的大理石、花崗石等天然石材必須符合國家現行行業標準《天然石材產品放射防護分類控制標準》JC518中有關材料有害物質的限量規定。進場應具有檢測報告。
3.0.5膠粘劑、瀝青膠結料和涂料等材料應按設計要求選用,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的規定。
3.0.6廁浴間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塊材料應符合沒計要求。
3.0.7建筑地面下的溝槽、暗管等工程完工后,經檢驗合格并做隱蔽記錄方可進行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
3.0.8建筑地面工程基層(各構造層)和面層的鋪設,均應待其下一層檢驗合格后方可施工上一層。建筑地面工程各層鋪設前與相關專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以及設備管道安裝工程之間,應進行交接檢驗。
3.0.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時,各層環境溫度的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摻有水泥、石灰的拌和料鋪設以及用石油瀝青膠結料鋪貼時,不應低于5℃;
2采用有機膠粘劑粘貼時,不應低于10℃;3采用砂、石材料鋪設時,不應低于0℃。
3.0.10鋪設有坡度的地面應采用基土高差達到設計要求的坡度;鋪設有坡度的樓面(或架空地面)應采用在鋼筋混凝土板上變更填充層(或找平層)鋪設的厚度或以結構起坡達到設計要求的坡度。
3.0.11室外散水、明溝、踏步、臺階和坡道等附屬工程,其面層和基層(各構造層)均應符合設計要求。施工時應按本規范基層鋪設中基土和相應墊層以及面層的規定執行。
3.0.12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溝,應設置伸縮縫,其延米間距不得大于10m;房屋轉角處應做45°縫。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溝和臺階等與建筑物連接處應設縫處理。上述縫寬度為15~20mm,縫內填嵌柔性密封材料。
3.0.13建筑地面的變形縫應按設計要求設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地面的沉降縫、伸縮縫和防震縫,應與結構相應縫的位置一致,且應貫通建筑地面的各構造層;
2沉降縫和防震縫的寬度應符合設計要求,縫內清理干凈,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蓋,并應與面層齊平。
3.0.14建筑地面鑲邊,當設計無要求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強烈機械作用下的水泥類整體面層與其他類型的面層鄰接處,應設置金屬鑲邊構件;
2采用水磨石整體面層時,應用同類材料以分格條設置鑲邊;
3條石面層和磚面層與其他面層鄰接處,應用頂鋪的同類材料鑲邊;
4采用木、竹面層和塑料板面層時,應用同類材料鑲邊;
5地面面層與管溝、孔洞、檢查井等鄰接處,均應設置鑲邊;
6管溝、變形縫等處的建筑地面面層的鑲邊構件,應在面層鋪設前裝設。
3.0.15廁浴間、廚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體)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層與相連接各類面層的標高差應符合設計要求。
3.0.16檢驗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漿強度試塊的組數,按每一層(或檢驗批)建筑地面工程不應小于1組。當每一層(或檢驗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積大于1000m2時,每增加1000m2應增做1組試塊;小于1000m2按1000m2計算。當改變配合比時,亦應相應地制作試塊組數。
3.0.17各類面層的鋪設宜在室內裝飾工程基本完工后進行。木、竹面層以及活動地板、塑料板、地毯面層的鋪設,應待抹灰工程或管道試壓等施工完工后進行。
3.0.18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基層(各構造層)和各類面層的分項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應按每一層次或每層施工段(或變形縫)作為檢驗批,高層建筑的標準層可按每三層(不足三層按三層計)作為檢驗批;
2每檢驗批應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層(各構造層)和各類面層所劃分的分項工程按自然間(或標準間)檢驗,抽查數量應隨機檢驗不應少于3間;不足3間,應全數檢查;其中走廊(過道)應以10延長米為1間,工業廠房(按單跨計)、禮堂、門廳應以兩個軸線為1間計算;
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項工程施工質量每檢驗批抽查數量應按其房間總數隨機檢驗不應少于4間,不足4間,應全數檢查。
3.0.19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項工程施工質量檢驗的主控項目,必須達到本規范規定的質量標準,認定為合格;一般項目80%以上的檢查點(處)符合本規范規定的質量要求,其他檢查點(處)不得有明顯影響使用,并不得大于允許偏差值的50%為合格。凡達不到質量標準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的規定處理。
3.0.20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施工質量驗收應在建筑施工企業自檢合格的基礎上,由監理單位組織有關單位對分項工程、子分部工程進行檢驗。3.0.21檢驗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查允許偏差應采用鋼尺、2m靠尺、楔形塞尺、坡度尺和水準儀;
2檢查空鼓應采用敲擊的方法;
3檢查有防水要求建筑地面的基層(各構造層)和面層,應采用潑水或蓄水方法,蓄水時間不得少于24h;
4檢查各類面層(含不需鋪設部分或局部面層)表面的裂紋、脫皮、麻面和起砂等缺陷,應采用觀感的方法。
3.0.22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應對面層采取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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