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常見問題解答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施工人)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為了增進大家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了解,今天保標招標小編整理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常見問題解答,一起看看!
一、如何認定內部承包合同?如何認定其效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在冊職工簽訂合同,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給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施工,并在資金、技術、設備、人力等方面給予支持的,可認定為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當事人以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無施工資質為由,主張該內部承包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二、如何認定未取得“四證”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發包人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認定合同無效;但在一審庭審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予以竣工核實的,可認定有效。
發包人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不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如何認定當事人就工程價款計價方法所約定的條款的效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的確定方法雖然與建設工程計價依據不一致,但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該約定應認定有效。
四、如何認定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條款的效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正常使用條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最低期限的,該約定應認定無效。
五、如何認定開工時間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開工時間以開工通知或開工報告為依據。開工通知或開工報告發出后,仍不具備開工條件的,應以開工條件成就時間確定。沒有開工通知或開工報告的,應以實際開工時間確定。
六、如何認定工期順延
發包人僅以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而主張工期不能順延的,該主張不能成立,但合同明確約定不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應遵從合同的約定。
七、發包人已經簽字確認驗收合格,能否再以質量問題提出抗辯,主張延期或不予支付工程款
該主張不成立,但確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地基基礎工程、主體工程結構不合格的,發包人可主張或不予支付工程款。
八、如何把握工程質量鑒定程序的啟動
要嚴格把握工程質量鑒定程序的啟動。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亦未擅自提前使用,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提出異議并提供了初步證據的,可以啟動鑒定程序。
九、發包人以工程質量為由提出的對抗性主張,究竟是抗辯還是反訴
承包人訴請給付工程價款,發包人以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國家強制性的質量規范標準為由,要求減少工程價款的,按抗辯處理;發包人請求承包人賠償損失的,按反訴處理。
十、哪些證據可以作為工程量、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
雙方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形成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工程聯系單、工程變更單、工程對帳簽證以及其他往來函件、記錄等書面證據,可以作為工程量計算和認定工程價款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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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誤是抗辯還是反訴
法律分析:工期延誤構成反訴還是抗辯需要根據情況判斷。主張減少工程款的一方是抗辯,無須再提起反訴,適用抗辯。與前一種意見完全相反,認為減少工程款數額不是抗辯事由,系一個新的訴訟請求必須提起反訴,人民法院才能一并審理。如果確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的地基基礎工程或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無論是否進行竣工驗收,也無論是否交付使用,都可以按抗辯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三十二條 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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