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開發商延期交房,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或者解除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此會有約定,出現逾期交房的情況開發商承擔的逾期交房的法律責任,即以每天的違約金乘以總逾期天數。如果超過一定期限,可以解除合同。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末履行,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所以,開發商逾期交房,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在房地產 買賣合同 中,一般均約定有交房時間,但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情況仍十分普遍。 當業主遭遇開發商延期交房時,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雙方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的約定有違約責任的,則根據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 2、如合同沒有約定的,則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審理 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可作如下處理: (1)、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業主一方可以請求 解除合同 的,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2)業主可以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違約金,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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