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無法施工的處罰: 1、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機械設備調遷、材料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2、因承包人導致工程停工的,發包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要求承包人承擔逾期完工的違約責任,達到合同解除條件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建筑法》第七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根據法律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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