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發(fā)生后14天內,就將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fā)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向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工期順延。
當然,工程師確認的工期順延期限應當是事件造成的合理延誤,由工程師根據發(fā)生事件的具體情況和工期定額、合同等的規(guī)定確認。經工程師確認的順延的工期應納入合同工期,作為合同工期的一部分。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工程師的確認結果,則按合同規(guī)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第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檢測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監(jiān)督、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工業(yè)、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檢測任務。
法律分析:1、工程量增加
施工過程中,發(fā)包人時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導致工期的增加。這種情形下,工期自然順延。
2、發(fā)包人變更設計
若在施工過程中,發(fā)包人變更設計,則因發(fā)包人變更設計而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期間應當從工期中扣除,即順延相應的工期。
3、發(fā)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需的資料
若發(fā)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需的資料,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則從發(fā)包人提供這些施工必須資料之日起算工期。
4、發(fā)包人未按約支付工程款
一般來說,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均約定發(fā)包人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進度款。若發(fā)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有權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責任由發(fā)包人承擔。
5、發(fā)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與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銜接不當
實踐中,通常存在發(fā)包人將部分工程如鋼結構工程、消防工程、水電工程、空調工程等直接分包給他人施工,或者要求承包人分包給指定的單位施工的情形。
6、工程質量鑒定
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fā)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對工程質量的鑒定可否作為順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為判斷標準。
7、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如發(fā)生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不可歸責于承包人的意外事件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主張工期順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三條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fā)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fā)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