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一、 建設工程合同 糾紛解決方式
1 、 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fā)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xié)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xié)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 、 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fā)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fā)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jù) ; 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guī)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于受理。 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xié)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xié)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 、 仲裁。仲裁是指發(fā)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jù)爭議發(fā)生前或發(fā)生后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 “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 、 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fā)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xié)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建設工程 合同的訂立 原則
1 、主體平等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任何民事主體在法律人格上也是一律平等的,享有獨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
2 、合同自由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包括締結合同、選擇締約相對人、選擇合同方式、決定合同內容、解釋合同的自愿或自由。
3 、權利義務公平對等
在經濟活動中,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既享有權利,也承擔相應義務,權利義務相對等。對于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變更。
4 、誠實信用
誠實信用,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包括合同行為在內的民事活動時,應該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有任何欺詐行為。
5 、守法和維護社會公益
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三、工程委托合同有哪幾種
1 、固定總價合同的合同價
固定總價就是按商定的總價承包工程。它的特點是以圖紙和工程說明書為依據(jù),明確承包內容和計算包價,并一筆包死。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除非建設單位要求變更原定的承包內容,承包單位一般不得要求變更包價。這種方式對建設單位比較簡便,因此為一般建設單位所歡迎。
2 、按量計價合同的合同價
按量計價合同以工程量清單和單價表為計算包價的依據(jù)。通常由建設單位委托設計單位或專業(yè)估算師 ( 造價工程師或測量師 ) 提出工程量清單,列出分部分項工程量。
例如挖土若干立方米,填土夯實若干立方米,混凝土若干立方米,墻面抹灰若干平方米等等,由承包商填報單價,再算出總造價。因為工程量是統(tǒng)一計算出來的,承包商只要經過復核并填上適當?shù)膯蝺r就能得出總造價,承擔風險較小 ; 發(fā)包單位也只要審核單價是否合理即可,對雙方都方便。
目前國際上采用這種承包方式的較多。在我國,作為工程造價計算方法的改革方向,已開始推行。
3 、單價合同的合同價
在沒有施工詳圖就需開工,或雖有施工圖而對工程的某些條件尚不完全清楚的情況下,既不能比較精確地計算工程量,又要避免憑運氣而使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任何一方承擔過大的風險,采用單價合同是比較適宜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解決的方式主要有四種: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fā)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建設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介紹?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 釋》)。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為了統(tǒng)一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執(zhí)法標準,根據(jù)《民法通則》、《合同法》、《建筑法》和《招 標投標法》等法律規(guī)定,作出的一部重要司法解釋。它對依法保 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各方當事入的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正常 秩序,促進建筑業(yè)健康發(fā)展,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必將產生 重要而深遠的影響。 (相關閱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
《建設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
這部《解釋》,主要是針對當前民事審判實踐中遇到的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各方當事人利益以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生活密 切相關的重要問題,其中很多都是長期司法實踐中反映出來的突 出問題,有些還是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疑點和焦點問題。例 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原則,合同解除的條件,質量 不合格工程、未完工程的工程款結算,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工 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以及“黑白合同”的認定等。這次制定的 《解釋》,確定了盡量維護合同效力;合格工程應按照合同約定支 付工程款;質量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款;當事人對墊資款及其利 息的約定應予認可;嚴格限制合同解除權;發(fā)包人對工程質量缺 陷有過錯的也應承擔責任;發(fā)包人收到結算報告不予答復的按照 結算報告支付工程款;拖欠的工程款應當支付利息;招投標的建 設工程未經備案的合同不能作為結算的依據(jù);保護實際施工人的 利益等重大原則,根據(jù)不同情況確定了界限范圍。相信這些原則 的確定和界限的劃定,對規(guī)范和引導建筑市場行為,確保建筑工 程質量,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公平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會起到積極的效果。
《建設施工合同司法解釋》基本信息:
編號:16570
書名: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作者:黃有松
出版社:人民法院
出版時間:2004年11月
入庫時間:20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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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是為正確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的。
根據(jù)該解釋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fā)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jù),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建筑工程司法解釋一的內容是什么
建筑工程司法解釋一的內容: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fā)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fā)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四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第五條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第六條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第七條具有勞務作業(yè)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第八條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fā)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fā)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fā)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fā)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四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第五條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第六條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第七條具有勞務作業(yè)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第八條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fā)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fā)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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