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建筑工程一切險應該由建筑工程發包人應投保。建筑工程可以給工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和工傷保險。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建筑工程一切險在開工前購買,由發包人購買。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關規定,發包人必須購買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若是委托他人或是承包人來投保此險的,購買這些保險所需花費的任何費用都應由發包人來承擔。
建筑工程應購買的保險
1、建筑工程一切險并且附加第三者責任險:針對工程物質的損失和對因為工程造成第三方人員傷亡或物質損失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2、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國家部分的地區已經開始強制購買社會保險,但是如果購買了社保就可以不購買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
3、雇主責任險:一般給甲方管理人員投保的,以防員工在工地里發生意外傷亡事故,因為甲方管理人員不是施工的人員,不能從施工人員意外險里進行賠償。這個保險種類國家并沒有強制企業投保,但有的企業投保了,算作員工的福利,甲方人員大多數都有工傷保險。
法律分析:絕大多數情況下,建筑工程一切險可以由業主、總承包商、分包商、業主聘用的監理工程師、和工程有密切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等購買,也就是投保人,而建筑工程一切險的投保人一般也可以是被保險人。所謂建筑工程一切險,就是以建筑工程中的材料、裝飾物料和設備等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公司可以承擔因為火災、爆炸、雷擊、地震、水災、盜竊搶劫、工人或技術人員缺乏經驗或過失等原因而致使保險標的受到的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險的投保人是發包人。
我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定,應當由發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九部委發布的《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在其通用合同條款中規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向雙方同意的保險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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