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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宅基地上的房屋,如何確權登記?(宅基地屬于兄弟共有怎么確權)

首頁 > 財產房產2024-01-10 08:32:10

村里宅基地有土地證可以過戶嗎

可以限制過戶。
1、農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證,采取有限制過戶的辦法。
2、宅基地可以"宅基地調劑"方式過戶給同村村民。具體是符合下列一些條件:
(1)辦理宅基地調劑使用變更登記限于同一行政村村民之間通過買賣、贈與等方式轉移房產涉及宅基地使用權轉移并經依法批準;
(2)接受宅基地調劑使用的村民(調入方)須符合國家和所在地《農村村民宅基地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一戶一宅和面積標準。
3、需要的手續:宅基地調劑使用雙方憑身份證、戶口簿、房屋所有權證(已過戶)、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調劑協議、村民委員會同意調劑證明等有關資料向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所提出申請,并填寫宅基地調劑申請、審批表及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表。
一、哪種宅基地可以過戶:
1、正規轉讓的宅基地可以過戶。這里指的正規轉讓是指符合當地宅基地轉讓條件的,除了部分宅基地改革試點地之外,其他地區合法的宅基地轉讓僅限于村集體內部,且轉讓對象得符合當地的宅基地申請條件。這種情況自然可以過戶。不過,此時宅基地受讓人需要按照當地農村宅基地基準地價一次性繳納宅基地有償使用費給村集體經,然后獲得其開具的收據。之后攜帶好過戶資料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即可。
2、通過贈與獲得的宅基地可以過戶,不過嚴格來講是要召開村民代表大會獲得村集體成員以及村委會的同意才行;
3、通過合法繼承農房獲得的宅基地可以過戶。
宅基地土地使用證符合條件的是可以辦理過戶的,但是有一定限制,當事人按照規定申請取得宅基地之后需要辦理宅基地土地使用證,當事人只能對宅基地上的房屋進行買賣,并且應當遵守法律的限制性規定按照規定辦理過戶手續。
二、宅基地使用證在哪辦理
農民申請宅基地,由鄉(鎮)、村受理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且經公示無異議的,按照程序上報,由縣(市)人民政府進行批準。《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規定:規范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后,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三、宅基地證與土地證有什么區別
土地證,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頒發的,證明持證人對一定面積的土地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書面文件,是持證人享有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我國主要辦法的是三種: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宅基地證,是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體組織申請建房用地,經集體報送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并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的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證,也是屬于土地證一種。
四、承包地確權哪些情況不能登記呢
1.如果農民已經參與退耕還林政策的,且領取《林權證》的就不能進行登記。2.農民如果整戶進城的,也不再進行承包地確權登記。3.農民開墾的集體荒地,不屬于家庭承包方式的,將不予確權登記。4.農民轉讓,轉包,互換的土地存在糾紛的將不予確權登記。目前許多地區已開始入戶調查登記,資料收集等,廣大農民一定要保持手機通暢,不怕麻煩,實事求是,不要虛報,認真核實,如果錯過登記的農民在短時間不再安排登記,所以農民要注意當地的確權工作進展,避免錯過。
五、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
這項政策出臺對農民來說是好消息!將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租賃,出讓,入股全能。明確入市的途徑。近年來隨著城鎮化的發展,由于土地資源有限,在城鎮擴大的過程中,難免涉及都城市周邊的一些農村,其中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入市的需求之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國有土地同權同價,農民可通過租賃,出讓,入股等形式實現保值和增值。在我國相關的農村房屋在進行過戶時,需要根據相應的要求進行辦理。由于這類房屋屬于集體財產,相關的規定不允許集體外的個人和單位進行相關的出售和轉讓。所以這類房屋只有相關的房屋土地使用證的,無法辦理相關的房屋過戶手續。
六、宅基地使用權的范圍比較廣泛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占有權。
2、使用權。
3、在宅基地空閑處修建其他建筑物、設施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圍內建筑其他生產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設施。
4、宅基地使用權人有在宅基地內種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權利。該種植的林木、花草、蔬菜歸使用權人所有。
5、依法附隨房屋出讓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國家保護私有房屋合法買賣,繼承、贈與等權利。因房屋和宅基地連同一體,不可分離,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必須連同房屋一并轉移。房屋所有權的變動,必須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在現實生活當中,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證是非常的重要的,關于該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證也是可以進行過戶轉讓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況下是發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的。而且村委會肯定是需要了解具體過戶轉讓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農村宅基地房地一體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不動產統一登記能夠更好地落實物權法規定,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減輕群眾的負擔和重復勞動,有效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
一、什么是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確權登記?
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確權登記,是指農村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實行統一權籍調查、統一確權登記、統一頒發證書。以前宅基地使用權發的是《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發的是《房屋所有權證》,現在登記后發的是土地權利和房屋權利一體的《不動產權證書》。
二、為什么要開展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確權登記?
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確權登記,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動農村制度改革、加快城鄉融合發展、推進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等工作的基礎。通過農村不動產登記,對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房屋所有權進行確認和保護,將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利,為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提供產權保障,為農業農村發展奠定基礎,為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支撐。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不動產統一登記能夠更好地落實物權法規定,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減輕群眾的負擔和重復勞動,有效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
三、不動產確權登記調查的原則和內容是什么?
本次調查依據《農村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方案》(試行)等要求,以“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為原則,重點完成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的權屬、位置、界址(四至)等調查,同步開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調查與測量工作,確保農戶對宅基地和農房的所有權益。
四、確權登記的原則和思路是什么?
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嚴格執行“一戶一宅”政策,由縣政府統一組織實施。按照“尊重歷史、便民利民、因地制宜、統籌推進、分步實施、逐步覆蓋”的原則,由鎮(街道)集中統一組織,鎮規劃建設監督管理機構、村(居)委會配合開展權籍調查,對調查結果進行確認,按要求提供登記證明資料。此次權籍調查遵循“全覆蓋”原則,確權登記遵循“應發盡發”原則,權籍調查完成后,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等相關規定,符合確權登記條件的發放不動產權證書。
五、納入登記范圍的有哪些?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村建設規劃,具有合法權屬來源,按時提供登記材料齊全的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及宗地內的地上房屋等建(構)筑物,予以登記。
六、不得納入登記范圍的有哪些?
1.權屬爭議未解決的;
2.一戶多宅不符合分戶條件的多宅部分;
3.一戶一宅,超出規定面積范圍外的;
4.非本村戶口,宅基地和房屋無繼承或合法批準手續的;
5.城鎮居民購買和建設小產權房的;
6.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村建設規劃的;
7.無合法來源,未按時提供登記材料或提供登記材料不齊全的;
8.閑置的宅基地,坍塌無法居住的房屋及獨立廁所、豬圈、牛欄等附屬設施,列入征收、拆遷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范圍、集體建設用地整治范圍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七、申請不動產登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請登記的村民要積極配合調查小組的工作,并按時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自然資源局提供);
2.權利人身份證明,如:權利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委托辦理的需提交委托書,受托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等(由權利人或受托人提供);
3. 不動產權屬證書或土地權屬來源材料、房屋符合規劃或建設的相關材料(由自然資源局、鎮_街道_所屬主管部門提供);
4.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自然資源局提供);
5.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
6.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
7. 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上述材料中需要權利人提交的,由調查小組人員現場拍照歸入調查檔案,調查時不收交證照原件。
八、調查時房產或土地存在糾紛應該怎么辦?
按照“尊重歷史、面對現實、依法依規、和諧穩定”的原則,鎮(街道)、村(居)委會成立工作機構,妥善處理土地、房屋歷史遺留問題。首先,當事人應相互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由鎮(街道)、村(居)委會進行調處,若仍調處不成,調查人員會把糾紛問題記錄在調查表內,待下一步實施統一登記時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九、調查時權利人不能確定如何處理?
調查以“家庭戶”為單位,按照“一戶一檔”原則建立調查檔案,房屋產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原則上以過去核發的房產證(土地證)記載的產權人(使用權人)或戶口簿上的戶主為準。對產權有異議的,可先按爭議宗地處理,將爭議原因記錄在調查表內,爭議解決后,根據爭議調處結果重新進行登記。
十、農村農房一體不動產登記涉及什么費用?
農村房地一體登記由縣政府統一組織實施,不收取任何費用,不增加群眾負擔。
十一、如何 “一戶一宅”認定 ?
1、農村村民原則上只能擁有一處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除繼承外,對于一戶多宅的,只對一處宅基地進行審批和確權登記發證,其余的只調查統計,不予確權登記發證。
2、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在不動產權屬證書附記欄記載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3、因婚嫁關系居住在外村,但戶籍仍在本村的,夫妻雙方只能選擇在其中一方擁有宅基地,在戶主出具具結書后按規定申請登記。
十二、如何認定“家庭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家庭戶”。
戶口簿確定的戶主;
已婚且已分家單獨居住生活的;
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其現有的宅基地面積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視為兩戶;
依法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的未成年人可以獨立作為特殊“家庭戶”。
十三、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宅基地能否確權登記?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
非本農民集體成員因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統一規劃和批準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銷登記后,依法確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權。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的,可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時止,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準面積予以確權登記,超過批準的面積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注明。
十四、如何維護農村婦女和進城落戶農民的宅基地權益?
農村婦女作為家庭成員,其宅基地權益應記載到不動產登記簿及權屬證書上。農村婦女因婚嫁離開原農民集體,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權的,應依法予以確權登記,同時注銷其原宅基地使用權。
農民進城落戶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予以確權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誰了解農村宅基地確權的政策

一、農村宅基地如何確權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在確權時主要依照以下原則:
  1、1982年2月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后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2、1982年2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農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后,按處理后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3、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4、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5、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6、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7、按照確權規定,確定的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注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8、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9、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二、2011年11月,《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農辦(農工部、農委、農工委、農牧辦)、財政廳(局)、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農業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
  為切實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進一步規范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二、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工作
  各地應以“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為原則,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等相關技術規定和標準,充分利用全國土地調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調查成果為基礎,查清農村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地類)等,按照統一的宗地編碼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調查成果,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提供依據。同時,要注意做好變更地籍調查及變更登記,保持地籍成果的現勢性。
  凡有條件的地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地籍調查應采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并計算宗地面積;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核實并確定權屬界線,對界址走向進行詳細描述,采用圖上量算或數據庫計算的方法計算宗地面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區等特殊地區在報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地籍圖比例尺可以放寬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籍調查,應采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和計算宗地面積,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發證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在變更登記時,應采用解析法重新測量并計算宗地面積。
  四、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凡是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存在的,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發證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對于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不存在、并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
  屬于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由其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依法申請登記并持有土地權利證書。對于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登記、保管土地權利證書。
  涉及依法“合村并組”的,“合村并組”后土地所有權主體保持不變的,所有權仍然確權給原農民集體;“合村并組”后土地所有權主體發生變化、并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履行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變化后的主體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并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證書上備注各原農民集體的土地面積。
  涉及依法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的,原則上應維持原有土地權屬不變;依法調整土地的,按照調整協議確定集體土地權利歸屬,并依法及時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對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調查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后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
  在土地登記簿的“權利人”和土地證書的“土地所有權人”一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按“хх組(村、鄉)農民集體”填寫。
  五、依法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
  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受本農民集體成員的委托行使所有權;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沒有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政府代管。在辦理土地確權登記手續時,由農民集體所有權主體代表申請辦理。
  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區、市)根據本地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依法確定。
  六、嚴格規范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應該按照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并經有權機關批準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對于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并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于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七、按照不同的歷史階段對超面積的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后,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準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并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八、認真做好集體建設用地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準用于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
  對于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集體建設用地,應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認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并公告30天無異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確權登記發證。
  九、妥善處理農村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問題
  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必須依法依規處理后方可登記。對于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村鎮規劃以及有關用地政策的,依法補辦用地批準手續后,進行登記發證。
  十、嚴格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為
  結合全國土地登記規范化檢查工作,全面加強土地登記規范化建設。嚴格禁止搞虛假土地登記,嚴格禁止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對于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于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不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一、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
  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十二、規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
  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凡是已經登記發證的宗地缺失資料以及不規范的,盡快補正完善;對于發現登記錯誤的,及時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證登記資料的全面、完整和規范。各地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和標準,統一規范管理土地登記資料。
  十三、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信息化
  要參照《城鎮地籍數據庫標準》(TD/T 1015—2007)等技術標準,積極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數據庫建設,進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統。在此基礎上,穩步推進全國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建設,提升土地監管能力和社會化服務水平,為參與宏觀調控提供支撐,有效發揮土地登記成果資料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
  各省(區、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制定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的具體工作程序和政策。(請注意查詢你們當地的相關具體實施細則或操作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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