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嫩草国产线免费观看_欧美日韩中文字幕在线观看_精品精品国产高清a毛片_六月婷婷网 - 一级一级特黄女人精品毛片

2021土地契稅暫行條例(2021契稅規定及執行時間)

首頁 > 財產房產2024-01-11 11:59:33

第二套房契稅2021年新規

1、2021年9月1日將正式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按照稅制平移的原則,契稅還是3%~5%,并沒有發生變化,與1997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里規定的3%~5%的是一樣的。
2、目前除了把條例內容上升為法律外并沒有取消優惠政策,各地也幾乎都還是按照優惠政策執行,個人購買第2套改善性住房面積,是90平方米及以下的,還是按1%的征收契稅,面積是90平方米以上的,按2%征收契稅。
3、房屋契稅2021年新規定,夫妻過戶、子女繼承房產,免征契稅,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契稅。但是以作價、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規定征收契稅。

契稅要漲了嗎,2021年?

來源:綜合國家稅務總局、中國稅務報新媒體,轉自:問律
近日,朋友圈等多平臺流傳
契稅法9月1日即將實施,
聽說契稅稅率要漲了?
這是真的嗎?
小伙伴們都冷靜點!
《 》(以下簡稱“《契稅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同時廢止。契稅的稅率是否真的提高了?《契稅法》與《暫行條例》相比,哪些規定變了,哪些沒變?別著急,我們已幫你整理好了↓↓↓
一、法定稅率并未改變
《契稅法》維持了《暫行條例》規定的3%~5%稅率,并未上調,只是根據稅收法定原則,對適用稅率的確定程序進行了調整: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改為省級人民政府提出并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再按規定備案。
二、征稅范圍略有調整
《契稅法》規定的征稅范圍略有調整,最主要的是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納入征稅范圍。
三、優惠對象有所擴大
《契稅法》在原有優惠基礎上,增加了對部分非營利機構免征契稅的規定。同時,《契稅法》明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可以享受免繳契稅優惠。
四、申報繳稅更加便利
《契稅法》將申報期限和納稅期限合二為一,納稅人在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可一次性完成申報繳稅。
五、納稅人權益更有保障
《契稅法》還明確了退稅情形、強化了涉稅信息保密,這是充分保護納稅人權益的重要體現。
具體變化詳情請看下表:
購買住房等契稅優惠政策繼續實施
8月27日,財政部網站發布了《關于契稅法實施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9號),《公告》明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實施后繼續執行的契稅優惠政策。
《公告》明確,《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第一條、第三條中關于契稅的政策繼續執行。第一條具體內容是:
(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全文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契稅法實施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9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現將稅法實施后繼續執行的契稅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夫妻因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的,免征契稅。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公有制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而采取集資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單位購買的普通商品住房,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門批準、按照國家房改政策出售給本單位職工的,如屬職工首次購買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稅。
已購公有住房經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成為完全產權住房的,免征契稅。
三、外國銀行分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國銀行分行的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
四、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繼續執行的契稅優惠政策按原文件規定執行。涉及的文件及條款見附件1。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執行。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條款規定的契稅優惠政策同時廢止。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條款規定的契稅優惠政策失效。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8月27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契稅納稅服務與征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5號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 》,切實優化契稅納稅服務,規范契稅征收管理,根據《 》(以下簡稱《契稅法》)、《 》(2021年第23號,以下簡稱23號公告)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契稅申報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
二、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等應交付經濟利益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或房屋買賣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
以劃轉、獎勵等沒有價格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或房屋贈與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
三、契稅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具體情形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承受方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實際取得增值稅發票的,成交價格以發票上注明的不含稅價格確定。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契稅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價格的差額。
(三)稅務機關核定的契稅計稅價格為不含增值稅價格。
四、稅務機關依法核定計稅價格,應參照市場價格,采用房地產價格評估等方法合理確定。
五、契稅納稅人依法納稅申報時,應填報《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契稅稅源明細表》部分,附件1),并根據具體情形提交下列資料:
(一)納稅人身份證件;
(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
(三)交付經濟利益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提交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相關價款支付憑證,其中,土地使用權出讓為財政票據,土地使用權出售、互換和房屋買賣、互換為增值稅發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書或監察文書等。
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按規定附送有關資料或將資料留存備查。
六、稅務機關在契稅足額征收或辦理免稅(不征稅)手續后,應通過契稅的完稅憑證或契稅信息聯系單(以下簡稱聯系單,附件2)等,將完稅或免稅(不征稅)信息傳遞給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通過信息共享即時傳遞信息的,稅務機關可不再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完稅憑證或開具聯系單。
七、納稅人依照《契稅法》以及23號公告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契稅的,應提供納稅人身份證件,完稅憑證復印件,并根據不同情形提交相關資料:
(一)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或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證明材料;
(二)因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委員會裁決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至原權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
(三)在出讓土地使用權交付時,因容積率調整或實際交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需退還土地出讓價款的,提交補充合同(協議)和退款憑證;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時,因實際交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需返還房價款的,提交補充合同(協議)和退款憑證。
稅務機關收取納稅人退稅資料后,應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核實有關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情況。核實后符合條件的即時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八、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稅收征管過程中知悉的個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登記信息、不動產權屬登記信息、納稅申報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信息不屬于保密信息范圍,稅務機關可依法處理。
九、各地稅務機關應與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加強協作,采用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等模式,持續優化契稅申報繳納流程,共同做好契稅征收與房地產管理銜接工作。
十、本公告要求納稅人提交的資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能夠通過信息共享即時查驗的,可公告明確不再要求納稅人提交。
十一、本公告所稱納稅人身份證件是指:單位納稅人為營業執照,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者其他有效登記證書;個人納稅人中,自然人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證件,個體工商戶為營業執照。
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契稅文件目錄》(附件3)所列文件或條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8月26日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納稅服務和征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切實優化契稅納稅服務,規范契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以下簡稱《契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2021年第23號,以下簡稱23號公告)等相關規定,稅務總局制發了《關于契稅納稅服務和征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發的背景是什么?
《契稅法》于2020年8月11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為保證《契稅法》順利實施,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制發了23號公告。在此基礎上,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規范契稅征收管理,稅務總局制發《公告》,明確契稅納稅申報、稅款核定征收、退稅、先稅后證、信息保密等納稅服務與征收管理規定,為納稅人和基層稅務人員提供了政策依據與辦事指引。
二、為什么契稅申報的基本單位是不動產單元?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不動產單元是權屬界線封閉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且不動產單元具有唯一編碼。為進一步提升契稅納稅申報的規范性,便于納稅人理解和辦理,并與不動產登記有關規定統一銜接,《公告》明確了納稅人申報契稅的基本單位為不動產單元。
因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或者增減共有人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納稅人也應以不動產單元為單位申報契稅。
【例1】自然人A整體購買某幢住宅樓。在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將該幢住宅樓登記為2個不動產單元,則A應就2個不動產單元分別向稅務機關申報契稅。
三、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應申報契稅的,如何確定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
《契稅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征收契稅。
為方便納稅人確定上述應稅行為契稅申報的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公告》明確,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等應交付經濟利益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或房屋買賣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以劃轉、獎勵等沒有價格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或房屋贈與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
【例2】為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某省依法規定本地區住房買賣契稅適用稅率為3%。若納稅人A作為債權人承受某債務人抵償債務的一套住房,A應參照住房買賣的適用稅率3%,以及抵債合同(協議)確定的成交價格申報契稅。
四、契稅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具體指什么?
23號公告第二條第(九)項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為方便納稅人確定契稅申報的計稅依據,《公告》按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稅務機關核定契稅計稅價格等三類情形,作出契稅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的具體規定。
一是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承受方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實際取得增值稅發票的,成交價格以發票上注明的不含稅價格確定。
二是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的,應分別確定互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不含稅價格,再確定互換價格的差額。
三是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的,稅務機關核定的契稅計稅價格為不含增值稅價格。
需要說明的是,土地、房屋權屬轉讓方免征增值稅的,承受方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扣減增值稅額。
【例3】某一般納稅人A公司銷售其自建的房屋,含稅價為328萬元,并適用一般計稅方法,2019年1月,A公司向納稅人B開具第1張增值稅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0萬元、不含稅價格為100萬元;2021年9月,A公司向納稅人開具第2張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8萬元、不含稅價格為200萬元。則B申報契稅的計稅依據=100+200=300(萬元)。
【例4】自然人A與自然人B互換房屋,A的房屋不含稅銷售價格為145萬元,B的房屋不含稅銷售價格為100萬元。則A申報契稅的計稅依據為0;B申報契稅的計稅依據=145-100=45(萬元)。
【例5】自然人A將一套購買滿2年的住房銷售給自然人B,合同確定的交易含稅價為210萬元,A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上注明增值稅額為0,不含稅價格為210萬元。則B申報繳納契稅的計稅依據為210萬元。
五、《公告》實施后,納稅人申報契稅所需提交資料有變化嗎?
沒有變化。《公告》延續稅法實施前做法,明確契稅納稅人依法納稅時,應填報《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契稅稅源明細表》部分),并根據具體情形提交下列資料:
(一)納稅人身份證件;
(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
(三)交付經濟利益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提交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相關價款支付憑證,其中,土地使用權出讓為財政票據,土地使用權出售、互換和房屋買賣、互換為增值稅發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書或監察文書等。
需要說明的是,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契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67號,以下簡稱67號公告)將繼續有效。67號公告規定,根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可持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原件及相關材料辦理契稅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應予受理。購買新建商品房的納稅人在辦理契稅納稅申報時,由于銷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或者被稅務機關列為非正常戶等原因,致使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稅務機關在核實有關情況后應予受理。
六、納稅人如何申報享受契稅減免稅政策?
根據《公告》規定,契稅納稅人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按規定附送有關資料。
對享受公共租賃住房、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等契稅減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61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67號)等規定,實行資料留存備查的優惠辦理方式。
七、修訂后的《契稅稅源明細表》填報項目有什么變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9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繳納契稅時,應填報《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契稅稅源明細表》部分)。
《公告》附件1公布了修訂后的《契稅稅源明細表》(以下簡稱《稅源明細表》)的樣式。與原表相比,《稅源明細表》主要變化有三個方面:
一是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在滿足契稅申報要求基礎上,將《稅源明細表》“用途”欄次選項由原來的“居住”“商業”“工業”等7項壓縮為“居住”和“非居住”2項,“權屬轉移方式”的選項也進行了簡化。
二是將原表中“減免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細分為“居民購房減免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和“其他減免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兩個欄次。其中,“居民購房減免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僅供自然人購買住房申請享受居民購買家庭唯一、家庭第二套等優惠政策時填報,“其他減免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供企業和自然人申請享受其他優惠政策時填報。
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使用《稅源明細表》同時填報兩類優惠,“一次填報、同時享受”。
【例6】自然人A的房屋被該縣人民政府征收,獲得貨幣補償80萬元,之后A重新購買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不含稅成交價格為100萬元,并符合家庭唯一住房優惠條件。如該省規定對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部分免征契稅,則A申報契稅時,應在“居民購房減免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中選擇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契稅減按1%征收的減免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在“其他減免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中選擇授權地方出臺的房屋被征收取得貨幣補償重新購買住房契稅優惠政策的減免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并在“抵減金額”中填入“800000”元。則A申報契稅的應納稅額=(1000000-800000)×1%=2000(元)。
三是增加“權屬登記日期”欄次。《契稅法》第十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稅源明細表》相應增加了“權屬登記日期”欄次,供在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后申報繳納契稅的納稅人填報使用。如納稅人在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申報繳納契稅的,無需填報該欄次。
八、《公告》實施會影響目前房地產交易稅費申報模塊和相關表單的使用嗎?
不會。目前,我們已經結合《契稅法》實施需要,對征管信息系統中的增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土地出讓轉讓等房地產交易稅費申報模塊進行了修改完善,同時,對使用模塊需填報的有關申報表單進行了同步優化,《公告》實施后,房地產交易稅費申報模塊和表單仍可繼續使用。
九、契稅信息聯系單的應用場景是什么?
為更好落實契稅“先稅后證”的管理要求,方便完稅后的納稅人辦理不動產登記事項,《公告》明確,稅務機關在契稅足額入庫或辦理免稅(不征稅)手續后,應通過契稅的稅收繳款書、稅收完稅證明或契稅信息聯系單等,將完稅或免稅(不征稅)信息傳遞給不動產登記機構。
《契稅法》實施后,稅務機關啟用統一樣式的契稅信息聯系單,作為向不動產登記機構傳遞納稅人辦稅信息的載體之一,可以更好滿足部門協作的管理要求。對于契稅足額入庫或辦理免稅(不征稅)手續的,稅務機關如無法通過契稅的稅收繳款書、稅收完稅證明傳遞信息的,可提供契稅信息聯系單。同時,如果能夠通過信息共享即時傳遞辦稅信息的,稅務機關可不再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完稅憑證或開具聯系單。
十、《公告》實施后,納稅人申請辦理退稅應提供資料有變化嗎?
辦稅資料有所簡化。納稅人依照《契稅法》及23號公告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契稅的,應提供納稅人身份證件,稅收繳款書或稅收完稅證明復印件,并根據不同情形提交相關資料:
(一)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或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證明材料;
(二)因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委員會裁決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至原權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
(三)在出讓土地使用權交付時,因容積率調整或實際交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需退還土地出讓價款的,提交補充合同(協議)和退款憑證;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時,因實際交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需返還房價款的,提交補充合同(協議)和退款憑證。
為進一步簡化辦稅流程和資料,納稅人辦理退稅時無需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公告》明確,收取納稅人退稅資料后,稅務機關應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核實有關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情況。
十一、應當依法予以保密的納稅人的個人信息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依法予以保密的納稅人的個人信息具體包括:稅收征管過程中知悉的個人身份信息、婚姻登記信息、不動產權屬登記信息、納稅申報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需要說明的是,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信息不屬于保密信息范圍,稅務機關可依法處理。
十二、《公告》實施后,契稅申報繳納的主要方式有變化嗎?
沒有變化。根據《契稅法》有關規定,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管理。《公告》明確,對實行“一窗受理”的地區,納稅人可以到當地政府服務大廳或不動產登記大廳設立的綜合受理窗口統一辦理契稅納稅申報及其他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事項。
具備條件的地區,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或納稅人端APP應用等方式,實現契稅申報繳納網上辦理、掌上辦理。
十三、稅務機關能夠通過信息共享即時查驗的納稅資料,納稅人還需要提交嗎?
《公告》規定,納稅人提交的資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能夠通過信息共享即時查驗的,可公告明確不再需要納稅人提交。
十四、《公告》中納稅人身份證件具體內容指什么?
《公告》所稱納稅人身份證件是指:單位納稅人為營業執照,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者其他有效登記證書;個人納稅人中,自然人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證件,個體工商戶為營業執照。
十五、《公告》什么時候起施行?
《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契稅稅源明細表》和契稅信息聯系單同日啟用,《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契稅文件目錄》所列文件或條款同日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2021年9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已經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0年8月11日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發布的契稅法暫行條例作廢,那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2021年9月1日內容有哪些?2021年9月1日契稅調整內容是什么,下面就來一起看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2021年9月1日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第五條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
(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屬于本法第六條規定的免征、減征契稅情形的,應當繳納已經免征、減征的稅款。
第九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第十條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第十一條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稅務機關應當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契稅完稅、減免稅憑證或者有關信息。未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二條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契稅涉稅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加強契稅征收管理。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知悉的納稅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條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條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2021年9月1日契稅調整內容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全國施行,同時廢止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新增部分免征契稅政策,并明確部分減稅情況的具體范圍:
(1)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3)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房屋交易按合同成交價格、房屋互換按互換房屋差額、房屋贈與按市場價格征收;
納稅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法律的第三條,即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不過這條政策實際上和過去的契稅條例沒有實質性的變動。但鑒于這一條款頗受市場關注,所以需要做幾個解釋。
第一、在住房交易中,往往默認契稅為3%,尤其是高端項目,而普通住宅普遍以1.5%進行,這在全國各地都有類似的規定,不存在征收5%或提高的一說。
第二、就今年的政策內容看,契稅政策更多強調的是契稅補貼,所以也談不上契稅稅率提高一說。
第三、若從稅費改革的角度看,房產稅改革明確了穩妥推進的導向即會放緩,后續最有可能改革的則是增值稅的政策,尤其是房價過熱的城市。
此次法律明確,征收范圍刪除了“國有土地”的限制,實際上增加了農村集體經營性用地的概念。隨著新土地管理法的落實,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交易必然增加,相關契稅征收必須有法可依。
此次明確了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這實際上就是對這幾年新的交易形式給予了征稅,使得此類交易稅費征收根據規范。
此次政策明確,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實際上全國各地對于此類交易,本身也是不征稅的,但是這次上升為國家法律,使得各地操作更加規范,有法可依。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2021年9月1日”的相關內容。

房產契稅2021年新規定

根據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的有關規定,2021年契稅新規定如下:
1、與現行的《契稅暫行條例》相比較,《契稅法》新增了兩類免征契稅情形,即夫妻間過戶及法定繼承人繼承可免征契稅。
實際上,夫妻過戶之前也是可以免征契稅的,只不過不是寫在契稅條例里,而是另有通知規定,但是此次在契稅法中明確。
2、《契稅法》第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
(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相關推薦:

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計算(拖欠工程款如何計算利息)

什么是金保工程(請問一下金保是啥意思)

房子過戶費(房子過戶費怎么算)

有限產權房屋的形式(有限產權房是什么)

房地產項目轉讓的條件(新房轉讓要符合什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