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區別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和相關司法實踐,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第一主體不同。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均有要求。發包人一般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承包人為具有從事勘察、設計、施工業務資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應的資質。
第二點合同標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一般較大,而且通常都要通過招投標的方式來簽訂合同。
第三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據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承攬合同并未要求必須是書面形式。第四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體工程必須由自己完成;而在承攬合同中,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其中,應完成工作并將工作成本交付給對方的一方當事人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向對方給付報酬的一方當事人為定作人。承攬合同以承攬人完成指定的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為基本內容,但不是所有的完成一定工作并將其成果交付的合同都是承攬合同。承攬合同與其他合同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
承攬人應當按照與定作人約定的標準和要求完成工作,這是他的主要義務。而定作人訂立合同的主要目的,也是要取得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雖然承攬合同要完成一定工作,為完成這一工作,承攬人就必須提供一定的勞務,故而也屬提供勞務的合同。但是定作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并非僅僅是為了獲得承攬人提供勞務的過程,而是為了獲得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如果承攬人僅僅是付出了勞務,但是并未完成約定的工作成果,則不能認為是完成了作為承攬人應負的義務。也可以說承攬人的完成工作這一義務,包括承攬人付出勞務及將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這兩部分。只有將承攬人的勞務與其工作成果相結合,才能實現承攬合同的目的。承攬人僅提供勞務而無結果的,不能請求定作人支付報酬。
(二)承攬人完成工作的獨立性
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訂立的承攬合同,一般是定作人基于對承攬人的能力、條件等的信任才達成的,只有承攬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因此也可以說,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所注重的工作成果具有一定的人格性因素,不是任何人的同類工作成果都能滿足定作人的要求的。定作人如將其主要義務交由其他人來完成,屬于債務之不履行行為,應負違約責任。當然,承攬人獨立完成工作,并不是指承攬人不能得到其他人的協助,而只是說在某一承攬任務的完成過程中,承攬人應以其自己的(所有或占有的)設備、技術等,對這一任務的完成起主導作用。比如,承攬人為企業主的,他指揮雇員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的,盡管他自己不一定親自動手,但也應認為是履行了獨立完成工作的義務。
(三)定作物具有特定性
對定作物特定性的要求,其實也是和承攬人完成工作的獨立性分不開的。因為承攬合同一般并無固定的內容和形式,多數情況下屬于個別商訂的合同。因此,定作人往往正是出于對承攬人的特殊能力、條件的信任,才要求承攬人為其完成工作。那么定作人對承攬人提出的要求,也就不是按照同類標的物的同樣標準來確定的。因此,無論這種定作物的最終成果以何種形式體現,它都必須具備特定性,符合定作人提出的特別要求,否則交付的工作成果就不合格。承攬人交付不合格的工作成果的,不能請求定作人支付報酬。
(四)承攬人在工作期間對定作物承擔一定的風險
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等完成工作,完全屬于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一般來說,在向定作人交付標的物之前,合同的風險是與定作人沒有關系的。
(五)承攬合同為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承攬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無須交付定作物或加工物才能成立,而且在有些情況下無須定作人提供材料,因此也就不可能要求承攬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同時,承攬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承攬人要付出自己的勞動,將定作物按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加工等,而定作人取得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也要向承攬人支付約定的報酬。因此,對于雙方當事人來說合同都是有償的,如果定作人不需支付報酬的,則不屬于承攬合同,而應屬于以勞務為內容的贈與合同;而承攬合同之所以稱為承攬,是與承攬人的工作分不開的,承攬人不以工作為代價就根本不可能產生承攬合同的問題。既然承攬人有完成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的義務,定作人負有向承攬人支付報酬的義務,則承攬合同也是一種雙務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五條 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建筑工程合同是承攬合同嗎
法律主觀:
建筑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有什么不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建設工程 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實際上是承攬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 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法律對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設計合同和工程 施工合同 。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設計合同與承攬合同較易區分,因此本文重點闡述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F實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裝飾裝修工程合同和安裝工程合同三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屬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須按照發包人的要求,或根據發包人提供的圖紙資料,完成一項工程,發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過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項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標的物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這是與 買賣合同 的最大區別之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樣也是根據發包人提供的與眾不同的圖紙,為滿足發包人建設一項與其他建筑物不一樣的建筑物訂立的。 3、承攬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獨立性。兩類合同中,承攬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合同對方的指揮,獨立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期限等責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對標的物的滅失或工作條件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承攬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擔風險,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或工程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工程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 《 民法典 》 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定義和承攬主要類型】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承攬合同主要內容】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七百七十二條【承攬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 解除合同 。 希望通過上面的內容您能對于建筑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的一些相關的問題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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