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征地補償款的有關規定2021
農村征地補償款的有關規定2021農村征地補償款的有關規定2021:
1、土地補償費,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十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
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2021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2021
2021年農村征收土地補償還沒有統一的標準,各省市不一樣。具體可咨詢專業的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該團隊以理論水平高、實務能力強著稱,系國內最專業的律師團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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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標準主要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這個基本構成各地區基本相似,但是由于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各地的土地價格自然也不一樣,所以具體的補償標準要根據當地的經濟情況來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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