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流轉管理辦法
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管理辦法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集團土地不得改變農業用途,流轉不得超過期限,承包方有權決定是否流轉,任何人和單位不得強迫承包方流轉行為等。
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形式
1、反租倒包。由鄉(鎮)或村集體將農民承包的土地“返租”回來,再承包給個人和單位(往往是有經營能力的種養能人或經濟實體),由接包方向集體繳納承包費,同時給轉包土地使用權的農民以經濟補償。
這種形式在尊重農民土地承包權的前提下,改變一家一戶分散種植的格局,實現了區域農業生產規模化經營;在發揮統一種植、統一管理、統一收獲的優越性的同時,也發揮了家庭分散勞動的優越性。
2、土地股份合作。即農民把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交給集體,從而換取一定數量的股份。集體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實行股份合作制經營,并通過章程或協議將投資形式、投資份額及收益分配等經濟處理辦法事前做出規定,農民以土地使用權入股參與經營,并獲得相應收益。股份公司的成立主要有兩種形式。
一是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所有土地和其他資產經評估被作為投資入股,然后根據評估的結果給農戶配股。
二是以土地作為唯一的資產入股,并根據一定方式(如社區成員資格、承包土地的數量和年限、年齡等)給每一個成員配股。
3、土地轉包。原承包方將其土地使用權以一定的條件再發包給第三方,而原承包合同中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不變。在這種方式下,新的承包人不與土地所有者直接發生經濟關系,雙方根據當時的經濟、技術和社會條件簽訂轉包協議,以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轉包市場期限機動靈活。
這種情況多數是轉包者已有非農就業門路,不以土地為生,從而轉讓土地使用權,保留承包權,一旦失去非農就業機會仍有土地作為生活保障。
4、土地轉讓。指原承包方與第三方簽訂合同,將自己與發包方業已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由第三方向發包方履行。這種現象主要集中在經濟較為發達的農村、近城郊區和廠礦工業區附近。這些地方的農民有相對穩定的非農收入,從而不必再依賴土地來維持生計。
土地使用權轉讓后,農民不必再為幾畝田的經營牽腸掛肚,可以安心從事二、三產業。
5、土地互換。土地互換有兩種形式:
一是由集體出面組織的互換。某些鄉(鎮)村基于連片種植的需要,統籌規劃產業帶,宜糧則糧、宜林則林、宜果則果,農戶通過換地,從事自己愿意的種植方式。
二是農戶之間的互換。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為便于耕作,雙方互換土地使用權,各得其所,這是以雙方各自的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物的市場交易行為,主要是因土地分散、地塊零散引起的。
6、委托經營。指農戶因外出等原因而又不愿放棄土地,從而委托他人代行經營,收益分配由雙方協商解決。一些地方,種糧農戶們只要繳納一定的費用,并進行簡單的田間管理,便可坐享收成。期間各類農事,由他人負責打理,即通過專業農場、農機專業合作社、糧食專業合作社對糧食生產實行“統一翻耕、統一育秧、統一播種、統一植保、統一收割”的“一條龍”服務,或提供某一關鍵環節服務,實現土地耕作社會化服務。
7 、”四荒”地拍賣。指競爭買賣“四荒"地,即眾多欲訂約人通過公開競爭,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訂立合同,購買“四荒"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業種植養殖。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三章 流轉方式
第十四條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出租(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經營權,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入股,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經營權作價出資,成為公司、合作經濟組織等股東或者成員,并用于農業生產經營。
第十五條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流轉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第十六條 承包方自愿將土地經營權入股公司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可以采取優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風險。公司解散時入股土地應當退回原承包方。
第四章 流轉合同
第十七條 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并向發包方備案。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八條 承包方委托發包方、中介組織或者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者其書面委托的受托人簽訂。
第十九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等;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土地類型、地塊代碼等;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款或者股份分紅,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時有關補償費的歸屬;
(十)違約責任。
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由農業農村部制定。
第二十條 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二)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
(三)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
(四)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不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受讓方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實施時間?
法律分析:新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于2021年1月26日在農業農村部2021年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村土地經營權(以下簡稱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保障流轉當事人合法權益,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2005年1月19日發布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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