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方式如下:
1、進行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所以可知公民間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
2、進行行政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這說明當地政府有責任也有義務處理公民之間的糾紛。
3、通過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說明通過協商、行政的處理,公民都不服的,能上法院起訴。
擴展資料
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土地管理法
1、如果是宅基地權屬糾紛,應該先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國土資源部門進行處理,對處理的決定不服經過行政復議后,方可行政訴訟,應到縣級人民法院。
2、若是宅基地權屬清楚、可以直接向宅基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我國的農村宅基由村上批,鄉里備案,如果宅基地發生糾紛由鄉級、縣級經管站負責仲裁。
4、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涉及土地問題引起的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1、首先你要證明這塊土地你有使用權,而證明的辦法只有一個,那就是土地權屬證明。因為土地是不動產,其權屬證明在我國是登記制,當事人必須持有土地權屬證明才能證明你對這塊土地有權利。頒發土地權屬證明是政府的權力,沒有取得這個證明前,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2、如果雙方都有土地權屬證明,只是土地邊界有交叉、界限不明等引起的糾紛,應當先由政府確定邊界,這也是法律賦予政府的行政權力。
3、如果一方取得土地權屬證明后,另一方在其土地上放置雜物、建房等影響其正常使用的情況,這就是明顯的侵權行為了,協商不成時,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宅基地糾紛在農村很常見,有不少人認為只要有糾紛就去找法院,這是不對的,并不是什么糾紛法院都有權處理。法院受理涉及土地及相鄰關系的民事案件范圍主要為侵權糾紛、排除妨礙糾紛、或者返還原物糾紛。如果只是土地使用權爭議,根據法律規定,法院無權處理。
5、宅基地案件按專屬管轄的原則應當由宅基地所在地法庭或法院受理。把握立案時的審查只是根據原告的訴稱作程序上的審查,并不做實體上的審查。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受理,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到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堅持起訴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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