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違建的行政步驟
對于違章建筑,需要嚴格按照一定的程序來拆除,違章建筑的拆除程序如下:
1、對違章建筑進行立案調查;
2、對違章建筑進行聽證,通知被拆除人;
3、聽證通過后對違章建筑進行拆除。
違法建筑包括
(一)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
(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筑;(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筑;
(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三條 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行政執法拆除違建流程
違法建筑拆除前,執法部門需要先進行違建認定。即需要先立案,也就是執法部門發現可能有違法事實,或者接到投訴、舉報材料后,認為有必要進行審查,因而決定進行查處的行為。立案之后,執法部門需要派工作人員進行實地調查(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另外,若涉案建筑最終被認定為違建,一定要書面告知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
1、接到違建舉報,城管核實現場,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找當事人詢問情況,解釋規定,制作調查筆錄認定違建性質。
2、立案,下達違法通知,聽證通知,違法建設拆除通知,這需要一到兩個工作日。
3、違法建設拆除通知一般會要求當事人三到七個工作日自拆,會下達違法建設強拆通知,一般會在三個工作日之后。
4、逾期訴諸法院下達限時自拆通知。
在此期間會有一次催告。
5、到期后,城管依法律流程進行強拆。對于聽證程序,建議被處罰人還是要重視一下不要錯過這個程序。錯過這個程序,雖然可以在這之后的比如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中得到救濟。但我建議你還是不要錯過聽證。
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程序是什么:
1、調查取證;
2、認定違法建筑;
3、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4、下達執法文書;
5、強制拆除的審批;
6、制作拆除方案;
7、實施拆除。
二、違章建筑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改變了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2、未征得同意,擅自改建、翻建、擴建的建筑。
3、臨時建筑,逾期未拆除的。
4、擅自改動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筑。
5、非法轉讓特區內已經城市化的居委會,或者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筑。非法轉讓村民自用宅基地,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筑。
6、在已經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場所用地、公共綠化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7、雖為農村自用宅基地,或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但是違反了當地的城市規劃,或者超過了當地政府的規定標準。
8、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建筑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違法建設強制拆除的程序是什么
違規建筑強拆程序:
1、行政機關對需要強制拆除的違規建筑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應當履行拆除義務,對拆除決定不服的,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當事人不提出異議,也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程序是
1、調查取證
1)對群眾舉報、日常巡查發現、領導批辦、媒體曝光的違法建筑,必須要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當事人的談話詢問筆錄,當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證人證言等證據。整個調查取證工作,城鎮規劃區的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區規劃部門派員參與指導調查。
2)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人口狀況(每個成員的基本情況)、主要經濟來源,除修建的違法建筑外,是否還有房屋,住房面積多大、違法建筑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現場勘驗記錄。違法建筑座落位置、面積、結構、修建時間。
4)調取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區到房管部門查詢該建筑的登記材料。
2、認定違法建筑
規劃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于違法建筑的認定
3、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4、下達執法文書
5、強制拆除的審批
縣(區)規劃部門收集資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關要求,制作報批卷宗,然后按程序報批。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后以縣(區)政府的名義責令城鄉規劃局或城市管理局組織強行拆除。
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法建筑由鄉鎮人民政府自行決定組織強拆。
6、制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縣(區)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應當在強制拆除的七日前發布通告。
7、實施拆除
縣(區)政府責令城管執法部門實施強制拆除的,城管執法部門作為牽頭單位組織實施,涉及到的部門予以配合。
沒有建筑資質的單位所構建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違規的建筑物都屬于違法建筑。雖然是違法建筑,但對于違法建筑的拆除也不能隨便拆除,均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也要遵循相關法規規定的程序來拆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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