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字房屋可以強拆嗎
房屋的房主不簽字的,滿足一定條件可以強拆。強拆首先負責拆遷的行政機關要與被拆遷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請行政訴訟,如果既不復議也不訴訟的,并且需要被強制拆遷的建筑是可以強制拆遷的。
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 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遺產房拆遷一方不簽字房子能拆嗎
遺產房拆遷一方不簽字房子是否能拆需視情況而定:
1、如果是按份共有,繼承人之一所占的份額沒有達到三分之一,那么不簽字房子是不可以拆的。
2、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的,可以拆。
房子遺囑繼承過戶辦理流程如下:
1、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去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到區或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辦理公證中需要提交下材料: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所繼承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者他憑證;戶口簿或者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繼承人的身份證件;有遺囑的提交被繼承人留下的遺囑;
3、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4、需要支付相關稅收。
綜上所述,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不在拆遷協議上簽字會有什么后果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拆遷補償協議是由拆遷人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要由雙方簽字才成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生效后才需要執行的,那么不在拆遷協議上簽字會有哪些么后果?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不在拆遷協議上簽字會有什么后果 大量被拆遷人的經歷表明,不按照拆遷方要求簽字,后果確實很嚴重 如果被拆遷人不按照拆遷方的要求,在他們給出的拆遷協議上簽字,確實有很多不良后果可能發生。 比方說拆遷方可能為了逼迫被拆遷人簽字搬遷,對被拆遷人做出斷水、斷電、斷路等逼遷行為;可能會對被拆遷人采取“株連式”逼遷手段,以拆遷戶近親屬的學業、工作為要挾,強迫“說服”被拆遷人簽字搬遷;可能會簡單粗暴地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拆除,房子沒了再向被拆遷人施壓。 但是,以上的這種種“后果”,都是拆遷方違法做出的侵權行為,而不是因為被拆遷人不簽字的行為是錯的。只要被拆遷人及時啟動相應的法律救濟程序,完全可以充分打擊拆遷方這些猖狂的侵權行為,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權益。 如果被拆遷人因為擔心這些后果的發生,而妥協在拆遷協議上簽了字,那后果才是真的嚴重。被拆遷人不但要接受自己不滿意的補償條件,還有可能因為補償協議存在的漏洞,導致自己的權益失去保障。
根據法律規定,不簽字可能造成的后果只有一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也就是說,事實上,如果征收活動是依法進行的,那么被拆遷人如果不在拆遷協議上簽字,可能會造成的不利后果只有一個,那就是超過規定期限后,被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補償決定的作出,意味著被拆遷人離房屋被司法強制執行(強制拆除)更近了一步。 被拆遷人朋友可能會擔心,如果自己不簽字,真的任由補償決定作出了,那是不是就只能接受征收方給出的補償條件,眼睜睜看著房子被拆除了?并不是這樣的。 從補償決定作出,到房屋真正被強制執行之間,還隔著被拆遷人的重要權利救濟程序。根據《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結合《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補償決定作出并送達被拆遷人后,被拆遷人可在60日內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復議和訴訟的過程,其實也是被拆遷人重新與征收方建立談判的重要機會。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的,超過這個期限后如果不搬遷交房,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就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拆房)了。 所以說,其實如果被拆遷人對補償條件不滿,或者認為補償協議存在問題的,是有權拒絕在補償協議上簽字的。 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被拆遷人拒絕簽字后,可以通過信息公開申請等途徑獲取征收項目的相關信息,確認拆遷方是否存在違法征收的行為,并有針對性地啟動復議、訴訟等法律程序以打促談,保護自己的房屋財產權益,并爭取合理的補償條件。超出簽約期限后,如果被拆遷被作出補償決定的,也不意味著維權之路的終止,被拆遷人仍舊可以主張自己的異議,繼續爭取公平合理的補償。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通過上文的分析,不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又不在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的,征收部門可以作出征收決定,不執行征收決定的,會被強制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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