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政府的2013 8號文件附件是怎樣的?
內江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有關政策的通知2013
內江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有關政策的通知
內府發[2013]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內江市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已經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執行。為進一步加強征地補償安置工作,認真貫徹省人民政府、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內江實際,現就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征地補償標準及社會保障 (一)關于征收土地的地類、面積和權屬。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類和面積必須清楚,權屬無爭議。被征收土地的勘測應由擬實施征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規劃區外獨立選址項目的項目業主委托具備相應土地勘測資格的單位,按照國土資源部《土地勘測定界規程》進行實地勘測,制作勘測定界圖。土地類別應在對擬征收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的基礎上,先按全國土地分類標準進行分類。征地面積、地類和權屬應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確認,確保農村集體土地權益不受侵犯。未轉為建設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設用地,仍要納入農用地轉用審批,履行占補平衡和繳納有關稅費義務。
(二)關于統一年產值。征收耕地統一年產值由省國土資源廳根據農業產值增長和社會經濟發展統計情況統一更新。統一年產值標準在本地公示后,作為征收耕地計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年產值。
(三)關于征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倍數。征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均按統一年產值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統一年產值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統一年產值的6倍計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減半計算。
(四)關于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負責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實施征地的,應按照征收耕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確定被征地農民在城鎮安置的數量,納入城鎮就業范圍,加強就業培訓,提高就業能力,多途徑實現就業,特別要重點解決零就業家庭的就業問題。
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的,征地后人均耕地資源較多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農民意愿基礎上進行農業安置并納入當地農村社會保障范圍;征地后人均耕地資源少、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應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并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五)關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嚴格按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08〕15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川辦函〔2009〕302號)、內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內府辦發〔2010〕3號)等文件要求,執行并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政策。
二、征地補償費的支付及征地程序
(六)關于征地補償費的支付。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應由實施征地補償安置部門直接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土地補償費由實施征地補償安置部門直接支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有關規定使用,鄉鎮等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或變相截留。要按照政務(村務)公開的要求,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支配情況予以公開。參加社會保障的,安置補助費首先作為繳納被征地農民本人的社會保險資金,剩余部分留作個人生活安置費用。
(七)關于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過程中要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告知被征地農民,擬征土地利用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有關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對補償標準、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方案組織聽證。在建設用地報批材料中,要有征地告知、確認、聽證的情況說明。被征地農民未申請聽證的,要提供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至少3至5名村民代表簽收的聽證通知書送達回執;舉行聽證的,要提供聽證筆錄及地方政府針對農民在聽證中所提意見處理情況的說明。
征地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方案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征地補償標準、被征地農民安置和社會保障辦法及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地的所在鄉(鎮)、村(組、社區)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天。未進行公告的不得實施征地。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八)進一步落實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定期報告制度。實行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季報制度,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市級承辦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實施單位,要按季度向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上報前季度內實施征地的每個批次或項目征地補償安置工作落實情況。報告的內容包括征地面積、地類、補償標準、支付各項安置補償金額、社會保障落實情況和住房安置情況,以及本地檢查復核情況。年末上報本年度征地補償安置總結。
三、補償安置責任及開墾費的繳納
(九)關于繳納耕地開墾費標準。按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調整補償安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意見》要求,城鎮規劃區外按建設項目審批農地轉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占補平衡,建設用地單位向省國土資源廳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的收繳標準,按《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計算,每畝最高不超過3萬元。
(十)關于明確征地補償安置責任。市、縣(區)人民政府是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的工作主體和責任主體,對所轄地區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負總責,要加強領導、明確分工、確定責任、強化督促檢查。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各負其責,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內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償和社會保障工作,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具體負責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部門,在每一個城鎮批次或項目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完成后,要對征地補償安置落實情況進行自查。重點檢查批后實施工作程序執行情況,補償政策、標準、資金到位情況,住房安置和社會保障落實等情況,并收集和反饋被征地農民群眾對安置補償工作的意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解決問題的建議和措施。要做到征一個批次依法妥善補償安置到位一個批次,不留任何遺留問題。自查結束后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本批次或項目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總結并抄送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四、青苗及附著物補償標準
(十一)青苗補償費標準。青苗,是指地面種植尚未成熟、未收獲的糧食、蔬菜等農作物。在征地范圍內,青苗補償費:小春按統一年產值乘以有青苗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積的40%計算補償,大春按60%計算補償。
對專業養魚塘(庫)養魚的損失補償,按統一年產值乘以水面面積,再提高40%計算補償。
(十二)附著物補償費標準。附著物,是指地面種植的林木、果樹、花卉和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房屋。
1.林木、果樹、花卉、苗圃補償費標準。
(1)在征地范圍內的零星林木、果樹、花卉補償,按附件1標準據實進行補償。超過每畝合理種植株數的,一律按成片林木、果樹、花卉標準補償。
(2)在征地范圍內的成片林木、果樹、花卉補償按征收土地的水平投影面積扣除種植農作物已進行青苗補償的土地面積以及水面、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房屋土地面積后的剩余面積,每畝按附件2標準據實進行補償。
2.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費標準。在征地范圍內,需拆除的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按附件3標準補償給所有者,殘值歸征地實施補償安置單位。
屬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給該集體經濟組織。
經依法批準的臨時用地,地上修建的永久性或臨時性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限期自行拆除。
3.房屋補償標準。在征地范圍內,需拆除的房屋建筑物,結合被拆遷房屋人選擇房屋安置的方式,給予相應補償。
(1)被拆遷房屋人選擇貨幣安置和自建房安置房屋的,按附件4規定的房屋重置價格標準計算補償,由拆遷房屋人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房屋人。房屋殘值歸拆遷房屋人。
(2)被拆遷房屋人選擇統一建房以及符合本通知(十九)條規定安置房屋的,被拆遷房屋人的房屋,扣除人平30平方米的剩余部分,按附件4規定的房屋重置價格標準計算補償,由拆遷房屋人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房屋人,或由拆遷房屋人在安置房屋時統一結算,房屋殘值歸拆遷房屋人。
(3)被拆遷房屋人依法辦理了工商、稅務等有關手續的營業用房,選擇統一建房的,按附件4規定的房屋重置價格標準計算補償;選擇貨幣安置和自建安置房屋的,按附件4中的房屋重置價格標準基礎上提高40%計算補償。
(4)經依法批準的臨時用地上修建的永久性或臨時建筑物一律不予補償,限期自行拆除。
(5)需拆除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房屋,按附件4規定的房屋重置價格標準計算補償。
(十三)被拆遷房屋人在實施征地之前,原向自來水公司、天然氣公司、電力部門、廣播電視部門、電信部門申請安裝了自來水、天然氣、電、電視閉路光纖、固定電話的入戶費,憑有效票據據實補償。
(十四)在征地范圍土地面積內,已作林木、果樹、花卉、苗圃補償的,不給予青苗補償;已作青苗補償的,不給予林木、果樹、花卉、苗圃補償。
(十五)自征地公告之日起,凡在征地范圍內搶栽、搶種、搶建的青苗和附著物,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修建的房屋,由房屋所有者自行拆除,不予補償,并依法進行處罰。
五、住房安置
(十六)住房安置方式。被拆遷房屋人舊房拆除后,拆遷房屋人對被拆遷房屋人應妥善安置住房。住房安置采取貨幣、統一建房和自行建房三種安置方式。
貨幣、統一建房安置僅限于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被拆遷房屋人,以及土地被部分征收的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范圍內以戶為單位人員全部“農轉非”的被拆遷房屋人;被拆遷房屋人可自行選擇貨幣或統一建房安置方式并簽訂協議,中途不得變更;非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有合法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證的被拆遷房屋“掛靠人”只能選擇貨幣安置房屋;拆遷房屋人通知被拆遷房屋人簽訂房屋安置協議之日前,被拆遷房屋人依法婚嫁的、依法應撫養子女,其戶口未正式遷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按本通知第(二十二)條規定安置房屋。
自行建房安置僅限于土地被部分征收的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范圍內以戶為單位人員未“農轉非”或部分“農轉非”的被拆遷房屋人。
(十七)貨幣安置。被拆遷房屋人選擇貨幣安置房屋的按本通知第(十二)條第3款第1項規定計算需拆除的房屋的補償。補償費由拆遷房屋人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房屋人,由被拆遷房屋人自行解決住房。
(十八)統一建房安置。
1.被征地范圍內被拆遷房屋人以戶為單位的下列人員為安置住房對象:
(1)有正式戶口的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原籍屬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大、中專學校在讀的學生;
(3)原籍屬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現役士兵、士官;
(4)原籍屬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勞改、勞教人員。
上述人員的統計截止時間為征地公告之日;依法婚嫁的、依法應撫養子女,其統計截止時間為征地拆遷房屋人通知被拆遷房屋人簽訂房屋安置協議之日。
2.基本安置房面積。符合本條第1款需要安置住房的人員,每人享受基本安置房建筑面積30平方米。
3.被拆遷房屋人在基本安置房建筑面積內不支付購房費。原則上每戶在基本安置房建筑面積基礎上超出20平方米以內的(含20平方米),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按市場評估價優惠30%計算房價;超出基本安置房建筑面積20平方米以上部分,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按市場評估價計算房價。
4.房屋價款支付方式。被拆遷房屋人應繳納的安置房價款,由被拆遷房屋人與拆遷房屋人簽訂房屋安置協議約定時間,一次性繳清房屋價款。
(十九)符合統一建房安置條件的,被拆遷房屋人也可以選擇依據拆遷房屋人修建的安置房每平方米的造價(含土地成本費),按基本安置房建筑面積計算房款,由拆遷房屋人支付給被拆遷房屋人。被拆遷房屋人自行解決住房,拆遷房屋人不再安置房屋。
(二十)統一建
成都補償安置合同備案表在哪兒辦
房屋所有權人可持身份證到改造項目所在地區(市)縣實施單位處打印,也可以在成都市房屋征收事務中心放置的自助查詢機上打印。成都市房屋征收事務中心自助查詢機放置地點分別為: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房產分中心(西華門街32號)、成都市不動產登記城東辦證點(匯泉北路323號)、城南辦證點(錦城大道999號)。
成都世紀城片區拆遷嗎
法律分析: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和農民自建三種方式。
拆遷國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產權房屋調換和面積標準房屋調換三種方式。
拆遷集體土地或國有土地住宅房屋,拆遷人還應當給予被拆遷人搬遷補助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已領取營業執照用于生產經營的房屋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該補償包括房屋補償、停產停業補償以及設備安裝調試等其他補償。
1、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房屋拆遷雙方的法律行為。協議關系主要有房屋拆遷雙方當事人參加,僅有一方當事人,協議關系便不能成立。
2、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無論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實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許任何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二是體現房屋拆遷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即一方從對方獲得某項權利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凡顯失公正的協議是可撤銷的。
3、協議必須是房屋拆遷雙方的合法行為。所謂合法行為,是指按照房屋拆遷法規規定的要求而實施的行為。如當事人的資格,社會組織作為房屋拆遷協議當事人要有法人資格;承辦人簽訂協議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權證明;委托代理訂立協議的要有合法手續;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時,應當出具產權證書、使用權證明等法律文件。凡違反法規規定,采取欺詐手段等所訂立的協議都是無效協議。
4、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現在其權利依法產生后受到法律的保護;其義務依法產生后,則受到法律的強制。其次是依法訂立的協議必須認真恪守,當事人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協議中發生糾紛,協議條款便是解決糾紛的主要依據。
5、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一種雙務有償協議,協議的當事人依據協議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又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6、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成都市蒲江縣2010年拆遷安置標準!
蒲江縣人民政府關于 印發《蒲江縣城市規劃區征地拆遷住房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 蒲府發〔2005〕1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蒲江縣城市規劃區征地拆遷住房安置實施細則》已經縣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蒲江縣城市規劃區征地拆遷住房安置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蒲江城市化進程,推進城鄉一體化,著力改善居住環境,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和城市品位,加強對農村征地房屋的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78號令)、《蒲江縣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縣城市發展規劃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征地拆遷住房安置工作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實施,縣經發、財政、勞動、民政、公安、建管、房管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工作,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社協助做好工作。 第二章 住房安置管理 第三條 在蒲江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含工業區和新城區)全面實行統一建設多層住宅標準小區。 第四條 縣政府成立城市規劃區征地拆遷住房安置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住房安置工作。縣建管局負責建房的規劃工作,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安置房的建設工作,所在鄉鎮負責被拆遷人員的住房安置工作。房屋拆遷所在鎮、村、社代表可組成“拆遷住房安置監督小組”,對拆遷住房的規劃、建設、安置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五條 征地統一建房必須在規劃區范圍內,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建設計劃由縣政府根據征地統一建房的需要下達,項目實施前由縣經發局立項,凡未列入建設計劃和未立項審批的,一律不得開工建設。 第六條 征地拆遷住房必須堅持“統一建設,合理布局,相對集中,設施配套”的原則,以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為基礎進行規劃,由建管局負責提供統一建設規劃選址意見書、規劃方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初步設計施工圖紙。 第七條 征地拆遷住房用地原則上以出讓方式供應,建設上享受經濟適用房政策,既可由政府組織建設,也可向社會公開實行招拍掛方式建設。 第八條 征地拆遷住房資金籌措渠道 (一)由政府實施的拆遷住房,啟動資金按照建設規劃計劃,由縣政府統籌安排。 (二)實行招拍掛建設的,由建設單位按招拍掛文件要求,自行墊資,在實施安置時,由政府安排回購資金。 第三章 安置方式 第九條 征地拆遷住房安置采用住房安置或貨幣化安置方式,被安置對象可自主選擇安置方式,并依法簽訂《征地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第十條 依法批準的征地被拆遷人員(含農業人口和已農轉非但尚未進行住房安置的人員)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積(含樓梯間,下同)進行住房安置。 第十一條 安置人員以在冊農業人口為準(含已征地農轉非尚未進行住房安置人員),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計入安置人員。 (一)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 (二)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服刑或勞動教養人員。 (三)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及回社安置的大、中專畢業生(以戶口遷入原村社為準)。 (四)戶籍不屬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長期居住在該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的被拆除房屋人員。已享受國家房改政策的和未取得合法批準手續購買農村房屋的居住人員除外。 第四章 結算方式 第十二條 實行貨幣化安置的,按以下方式進行結算: (一)被拆遷戶原舊房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見附表)進行補償后,實行產權終結。 (二)結算方式: 選擇貨幣化安置的,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標準,由政府按280元/平方米予以補貼結算,原舊房不足35平方米/人,按實有面積進行補貼結算。 第十三條 實行住房安置的,按以下方式進行結算: (一)被拆遷戶原舊房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見附表)進行補償后,實行產權終結。 (二)結算方式: 1、原有住房超過人均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給予安置,并由被安置人員按政府確定的基本價280元/平方米購買。 2、原有住房在人均35平方米以內的,按人均35平方米進行安置,安置面積超過舊房面積的,超出部份由被安置人員按560元/平方米予以購買。 3、安置面積不足人均35平方米或超過人均35平方米的,不足部份由政府按280元/平方米予以補貼;超出部份在20平方米/戶以內的,由被安置人員按600元/平方米購買,超過20平方米/戶的按商品房價格購買。 第十四條 因項目建設需要,安置住房尚未完工,而拆遷房屋又提前拆除的,從拆除之月起過渡期內每人每月發放過渡費80元,但戶籍不在本社的,每戶過渡費不得超過320元,并給予一次性搬家費500元,過渡時間到安置住房交付止,被安置人員在拆遷安置通知時限內未入住的,停發過渡費。 第十五條 樓層補差:拆遷安置房底層、頂層在基本價格基礎上下浮5%,二、三層上浮5%,其余按基本價格結算。 第十六條 被拆遷人員不屬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長期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拆遷安置時按25平方米/人進行住房安置,但安置面積不得超過被拆遷房的正房面積,其結算方式仍按第十三、十四條執行。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七條 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以拆遷公告或拆遷協議為準)拆除舊房,在規定時間內拆除完畢的按每人500元標準予以獎勵。 第十八條 鼓勵貨幣化安置方式,選擇貨幣化安置的,經結算后,一次性按每人1000元給予獎勵,但戶籍關系不屬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每戶不得超過4000元,并由征地拆遷部門發給《征地拆遷安置介紹信》,憑此信在有效期內購房時享受減免相關規費優惠。 第十九條 安置區域內商業用房按5平方米/人進行安置。 (一)安置門市人均5平方米以內的,由被安置人員按安置門市優惠價780元/平方米進行購買。 (二)被安置人員放棄安置門市的,由政府按500元/平方米進行補貼。 第二十條 安置住房由縣國土資源局發放分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由房管部門發放《房屋所有權證》,按法定程序可以進入市場交易。 第二十一條 安置住房由政府負責道路、綠化、水、電、氣、通訊、光纖電視等基礎設施配套,達到基本入住條件,被安置人員不再交納相關開戶費用。 第二十二條 入住安置住房的,由拆遷單位一次性發給水、電、氣、物管費補助每人1000元,但戶籍不屬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每戶不得超過4000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征收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縣國土資源局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搬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實行強制搬遷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逾期不領取安置補償費用的,由縣國土資源局將其安置補償費用交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專戶儲存。 第二十四條 不得違反規劃擅自建房(包括翻建、新建、擴建)。嚴禁在征地住房安置過程中弄虛作假、違規操作。對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人員以不正當手段套取或騙取購房,一經發現立即予以收回,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各級管理人員如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等行為,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蒲江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05年5月18日起施行。 附件:地上附屬物補償標準 地上附屬物補償標準(房屋及附屬設施) 類別 規格 單位 補償標準(元) 備注 樓房 磚混結構預制蓋 M 2 240-280 瓦蓋 M 2 220-260 平房(瓦房) 火磚結構小青瓦 M 2 160-180 泥磚結構小青瓦 M 2 140-160 平房(草房) 火磚結構草房 M 2 80-100 泥磚結構草房 M 2 60-80 出三、滴水 M 2 20 簡易棚房 M 2 40-60 含臨時搭建的牲畜圈房 圍墻 紅磚 M 2 10 泥磚 M 2 8 曬壩 水泥 M 2 10 三合土 M 2 5 灶 眼 30 糧倉 磚混、木結構 M 3 20 水塔 M 3 120 水井 鋼管井 口 150 磚砌、條石 口 300 沼氣池 正常產氣 個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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