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賠期限是多少天
法律分析:索賠事件發生28天以內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條款第19.1條 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索賠的時限規定?
索賠的時限規定具體內容是什么,下面中達咨詢為大家解答。
(1)業主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業主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商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商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商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業主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業主方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業主提出補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賠償報告及有關資料。
3)業主方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日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商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業主方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商做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時間持續進行時,承包商應當階段性地向業主方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業主方遞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
(2)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業主造成經濟損失,業主也按以上的時限向承包商提出索賠。
雙方如果在合同中對索賠的時限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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