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訴訟區別如下:
1、仲裁和訴訟提起發生的前提不同
仲裁是基于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合意訂立的仲裁協議(根據我國仲裁法規定,必須是書面的,沒有書面協議不能仲裁),自愿將雙方發生的糾紛交由第三方仲裁機構介入,進行裁決,協助雙方解決糾紛的社會救濟機制,協議可以是糾紛發生前訂立的,也可以是糾紛發生后訂立的。
訴訟則不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只要一方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即可。屬于公力救濟,也就是借助國家公權力介入,具有強制性。
2、仲裁和訴訟可受理的范圍不同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行政糾紛和與人身關系有關的糾紛即使雙方有協議也不能仲裁,比如,婚姻關系是否存續、收養關系是否繼續、監護義務等等有關的糾紛,都不適用仲裁。
而訴訟則沒有此類限制。訴訟可容納的范圍極廣,民事糾紛、刑事案件、行政訴訟等都可以通過訴訟進行裁決。
3、仲裁和訴訟的管轄機制不同
仲裁沒有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專屬管轄之分,管轄機構的選擇尊重當事人意愿。
訴訟則較為嚴格,提起訴訟須按照法律規定到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不可隨意約定。
4、仲裁和訴訟的自主選擇權范圍不同
仲裁提起后,當事人可從仲裁員名單中任意選擇仲裁員,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選擇,從而組成仲裁庭。
但訴訟提起后,除根據法定情形可申請回避外,當事人不可自由選擇審判人員,審判人員由法院指定。
5、仲裁和訴訟的裁判程序不同
仲裁采取一裁終局制,自仲裁機構作出裁決之日起就發生法律效力,當然,如果存在法律規定可撤銷的情形,可以申請撤銷。
訴訟一般采取兩審終審制,不服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在規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二審的裁判結果為最終的裁判結果,不可再上訴,當然,如果確實存在法律規定的,符合再審條件的,可申請再審。
法律分析:1、前提不同。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自愿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
2、選擇權不同。是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而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由人民法院決定。
3、仲裁實行一審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上訴。而民事訴訟可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三個階段。
4、 管轄不同。仲裁是協議管轄,而法院訴訟是強制管轄。仲裁以當事人雙方自愿為原則,必須有雙方事前或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才能依法受理,并在此種情況下,法院無權受理此案件;而法院訴訟不必得到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或者雙方達成訴訟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爭議案件。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而法院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當事人雙方有權選擇任一合法成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不同的仲裁機構之間無任何隸屬關系;而訴訟只能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當事人無權選擇法院。
5、仲裁庭和法院審判庭的組成方式不同。仲裁可由當事人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并自主選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員,而法院訴訟當事人不能選擇審判庭的組成方式和審判員。
6、審理不同。除特殊情形外,訴訟實行公開審理,而仲裁注重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一般實行不公開審理。
法律依據:《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仲裁法》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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