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對出嫁女政策
出嫁女也是可以得到拆遷款的。如果拆遷涉及到占用外嫁女的土地,當然要拿補償費。至于父母蓋的房子拆遷補償,如果父母不在了的話,外嫁女也是有繼承權的,至于外嫁女愿不愿意放棄自己的繼承份額讓給其兄弟姐妹就另當別論了,如果父母還在的話,就要看父母的意見了。在我國對房屋補償,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板塊:第一個就是對于房屋建筑的補償,第二個與戶口及其相關的就是對于產權人的中轉安置補償,這部分就會根據產權人戶口的人口數量,按月進行補償。最后還有一定的獎勵性補償性費用。
1、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以女性結婚為由,侵害本集體農村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中的各項合法權益。
2、在承包期內婦女外嫁,只要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住處便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外嫁女將戶口遷入夫家并獲得承包地后,若出現離婚或者喪偶,那么居住地是不可以收回該婦女的承包地的。
4、外嫁女已將戶口遷入婆家,那么當地是要盡快安置當事人所獲得的承包地等問題。
5、農村土地是按當地戶籍人口進行分配的,只要戶籍沒有遷出集體經濟組織,那么就享有原戶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二條: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出嫁女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法律依據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因此農村婦女與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權利、義務關系是很正常的。
征地涉及的情況是各不相同的,對于征地補償款的分配也是不同的,對于出嫁女分配征地補償款的爭論也是喋喋不休,為此,不少家庭也發生了矛盾,都想參與到征地補償款的分配中來,都希望能夠分得一些補償款,但是出嫁女的征地補償款究竟該怎么分配,下面我就為您詳細介紹。一、出嫁女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法律依據 1、《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2、《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條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二、“出嫁女”的范圍 在我國,“出嫁女”通俗的講就是指農村已婚嫁出去的婦女,又稱“農嫁女”、“外嫁女”。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里,“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出嫁女”是不能參與原集體經濟組織事務的,以后甚至都不能繼承其娘家父母的遺產。這樣的傳統的婚嫁觀念還牢牢占據著許多農民的頭腦,因此現實中也是極大損害了“出嫁女”的平等權益。 而實際上,廣義的“出嫁女”范圍還應當包括: 1、嫁外村或城鎮但不遷出戶口的婦女; 2、外村嫁入本村且戶口也遷入的婦女; 3、嫁出去后為分紅又遷回原籍的婦女; 4、嫁出后沒有生活來源又遷回原籍的婦女; 5、嫁出去后沒有遷出戶口就離婚的婦女; 6、遷回原籍的離婚婦女; 7、再婚“嫁入女”; 8、離婚后遷回娘家的婦女; 9、與“出嫁女”相關的人員,如嫁入本村的婦女所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出嫁女”的計劃內、計劃外生育的子女,“出嫁女”的丈夫等。 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出現較多的是嫁出去后為分紅遷回原籍(包含“出嫁女”本人或全家)、離婚后遷回娘家及將與前夫所生子女戶籍一起遷入的情況。 分配征地補償款是有嚴格的標準和原則的,能否參與到分配中來,也是有明確規定,需要根據家庭戶籍的情況來確定,戶籍中有的人,可以參與到征地補償款的分配,否則是不可以的。參與分配補償款的任何一方都要嚴格遵守分配的原則,確保分配符合要求。
出嫁女兒戶口不在娘家拆遷有補償嗎
出嫁女兒戶口不在娘家拆遷沒有補償。如果外嫁女在新居住地不享有土地及房屋權益,那么盡管外嫁女的戶口遷出了娘家,還是可以在原村獲得拆遷補償款的。但是如果外嫁女的戶口遷出后落到了婆家,且享有土地和房屋權益,那么娘家拆遷是不能獲得補償的。如果有外嫁女離婚戶口遷回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原集體經濟組織在遇到征地拆遷的時候,在計算安置補助費時,也應該要包含此類型的外嫁女。
根據規定,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出嫁女戶口遷出與土地補償費
法律分析:土地補償費用是因農村集體土地被征用而給予的經濟補償,只有具有成員資格的人,才享有該收益的分配權。出嫁女戶口遷出就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亦不享有獲得土地補償費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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