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一方違約的處理方式如下:
1、繼續履行。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首先另一方可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例如,在房屋買賣中,如果買方已支付價款,但賣方遲遲不交付房屋,買方就可以要求賣方繼續履行交房的義務;或者賣方已經交付房屋但買家不支付價款,賣方就有權要求買方繼續支付價款。同時,繼續履行不影響守約方向違約方主張賠償損失或支付違約金等。
但有下列情況的則不適用繼續履行: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主要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當事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此外,在房屋買賣交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自己將不履行債務,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也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可以適用定金罰則或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3、繼續履行或單方要求解除合同不影響向違約方主張違約責任。
房屋買賣合同一方違約的解決辦法如下:
1、雙方當事人應該先嘗試友好協商,協商解決糾紛;
2、若雙方無法協商解決,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對糾紛的責任主體和責任范圍作出認定和判決;
3、合同約定有仲裁條款的,則雙方只能通過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由仲裁機構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仲裁裁決;
4、雙方可以請求當地政府部門介入,由政府部門根據事實和法律,調解糾紛。
起訴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需要下列資料:
1、民事起訴狀;
2、主要證據材料目錄及復印件;
3、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法定代理人代為起訴的應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與原告關系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沒有身份證的提供其他身份證明材料;
4、如委托他人訴訟,另需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5、被告為單位的,提供被告工商基本信息。
常見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方違約的責任如下:
1、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2、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房地產買賣合同應注意的情形如下:
1、房、地一同出賣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
2、必須登記過戶后,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為標志,否則,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
3、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
4、房屋買賣不能侵犯相關人的優先購買權。
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已租出房屋時,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所謂同等條件,主要是指房價同等,還包括房款支付期限、支付方式、支付金額同等等。
5、單位違反規定購房,合同無效。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單位違反規定,購買私房的,該買賣關系無效。有的單位以個人名義購買私房,產權也登記在個人名下,但實際上是單位出資,作為單位的固定資產用于生產、經營、辦公或用作集體宿舍等,這種情況屬于單位變相購買私房,該買賣關系無效。凡享受國家或企業事業單位補貼,廉價購買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賣時,只準賣給原補貼單位或房管機關,否則也無效。
6、價格欺詐,顯失公平,合同無效。
買賣城市私有房屋,雙方應當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價標準議定價格,經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后才能成交。買賣合同生效后,雙方均不得因價格高低無故反悔,應按合同議定的價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賣人在房屋質量問題上有欺詐、隱瞞行為或在成交后發現內在質量問題的,買受人可要求同出賣人重新議定價格,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可以,并且如果房屋買賣合同上是先仲裁,就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訴了。法院不會立案受理的。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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