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有沒有欠條并不是必要的,只要有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可以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明,就可以用法律途徑追討工資。一、拖欠農民工工資沒有欠條怎么辦農民工被拖欠后,并不一定要欠條才能追討工資的,只要有確切的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就能通過仲裁、訴訟等方式追討工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二、勞動仲裁時效1、普通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應注意時效的中斷與終止的情形。2、特殊時效: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一年時效的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三、勞動仲裁程序1、受理后,申請人按照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要求提交相關證據材料;2、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3、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4、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并將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6、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7、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后,認為其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準予撤回申請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影響反申請的審理。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農民工被拖欠后,并不一定要欠條才能追討工資的,只要有確切的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就能通過仲裁、訴訟等方式追討工資。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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