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嫩草国产线免费观看_欧美日韩中文字幕在线观看_精品精品国产高清a毛片_六月婷婷网 - 一级一级特黄女人精品毛片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土地過戶的法律規定)

首頁 > 財產房產2024-01-16 00:31:55

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嗎

土地使用權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還要慎得各個部門的同意才能進行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就意味著自己的土地擁有權利會轉讓給別人,從而所有材料要進行變更。

一、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二十四條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二、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有條件      1、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只可以在本村沒有宅基地家庭之間才能轉讓,并且要到鄉政府申請,縣政府審核,最后鄉政府給你下發相關文件的時候轉讓才是合法的。相反如果沒有經過申請就私自轉讓的是不合法的。      2、農村耕地轉讓是比較方便的,只要發包方和受讓方簽好農村土地流轉合同就屬于合法了,但是后期發包方可以監督承包方對土地使用權,如果是濫用土地的話是有權收回的。      3、家庭聯產承包耕地的使用權轉讓必須要經過村委會建立檔案,才是合法的,如果你沒有去村委會建立檔案就是不合法的,屬于私自交易。      綜合上面所說的,土地使用權一般就只有擁有土地的人才可以得到,而且土地使用權如果要進行轉讓的話,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進行,所以,轉讓土地使用權是屬于一件大事,一定要合法的提交所有的材料,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 土地轉讓 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 土地使用權 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 物權法 》第九十七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 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于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 ,至今也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或行政 法規 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也沒有哪一條法律或行政法規對 農村房屋買賣 做出了禁止性規定。即使有地方法規或地方政府的規章,在認定買賣行為是否有效上,法院也不會適用地方法規或地方政府的規章而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因此,農村房屋是可以買賣的。 二、土地轉讓的方式 1.買賣 作為 土地使用權轉讓 的最廣泛的方式,買賣以價金的支付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由于“買賣”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主要表現形式,我們通常所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權“買賣”。下文關于土地使用權 轉讓合同 的討論實際上也是關于土地使用權 買賣合同 的討論,所以說,“轉讓”有廣、狹兩個概念之分,當“轉讓”是廣義概念時,它包括所有的以權利主體變更為目的土地使用權的移轉行為;當“轉讓”是狹義概念時,它與買賣具有同樣的涵義。 2.抵債 抵債是買賣的一種特殊形式,只不過價金支付的條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權買賣時,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和價金的支付是對等進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權抵債時,價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債視為已付之價金。 3.交換 以交換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不是價金,而是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土地使用人將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受讓人,以此取得受讓人提供的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 4.作價入股 作價入股介于買賣和交換之間,既類似買賣,又類似交換。說它類似買賣,是因為將土地使用權用來作價,所作之價如同買賣之價金;說它類似交換,是因為土地使用權被用來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 5.合建 在開發房地產時,合建與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都屬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錢建房的合作形式。為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設立獨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對價是股權;不設立獨立法人,而采取加名的方式,或甚至不加名、僅以合建合同約定合作各方產權分配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是房屋建成以后的產權。因合建而分配產權以后原土地使用人雖然擁有部分房屋產權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和公用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卻不再擁有原來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可視為交換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用地人以部分土地使用權換取房屋產權。 6.贈予 贈予是用地人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移轉給受贈人的法律行為。以贈予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的移轉沒有直接的對價,它無需價金的支付或財產權利的提供作為對應條件。但土地使用權贈予合同可能會附加其他條件,如用地人在將土地贈予給學校使用時,可能會將土地的使用限于與教育有關的目的。 7. 繼承 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時,用地人的死亡會使其 繼承人 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在用地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時,其合并或分立也會導致合并或分立之后的主體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通過繼承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土地使用權的移轉也沒有直接的對價,但可能會有間接的對價,如在通過合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關系中,新公司繼承了原公司的財產,也會繼承原公司的 債務 ,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對價,可能以承擔原公司的其他債務的方式體現出來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國家對此有著明確的規定,因為土地屬于國家,對于個人來說,只有自己使用的權利,所以對于此類問題,自己一定要多注意,有關的手續辦理是否符合有關的規定,如果自己不能進行一定的處理就會導致自己的問題加劇。

國有建設用地轉讓條件

法律主觀:

一、國有 建設用地使用權 轉讓條件
根據現行的法律,出讓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但轉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條件,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 38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轉讓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按照出讓 合同 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須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概念
我國的土地制度實行雙軌制,即土地歸國有和集體所有。根據法律的規定 房地產開發 企業的開發用地必須是而且只能是國有土地,開發用地獲得的途徑主要有兩個:第一是通過協議出讓和招標、拍賣和掛牌的形式出讓取得;第二是從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開發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處轉讓取得。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或者隨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通過出售、交換和贈與等方式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包括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兩種情況,其中通過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取得開發用地由于更能體現市場經濟資源配置靈活靈敏的特點,在房地產開發中逐漸成為房地產商 “拿地”的普遍方法。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處分有什么 注意事項
1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2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3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這就是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中的 “ 房隨地走 ”“ 地隨房走 ” 原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 32 條明確規定: “ 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
4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 民法典 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綜上所述,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不能夠進入市場進行轉讓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我國城市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規則

一、我國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立法現狀

我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后,城市土地使用權開始進入流通領域。城市土地使用權流轉法律關系作為一種主體法律地位平等地民事法律關系,其流轉途徑主要表現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抵押、出租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關于土地的立法進入了一個新時期。通過進一步完善建設用地法律制度,確立城市土地國家所有制,頒布《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進一步修改《土地管理法》,基本確立了我國土地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僅就促進和規范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流轉而言,我國的有關立法基本遵循了堅持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堅持土地有償使用、堅持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以及土地統一管理的主要原則。

目前,我國涉及城市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立法包括:(1)憲法。(2)由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依據《憲法》制定的、涉及調整城市土地法律關系的法律。(3)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制定的施行于全國的行政法規。(4)國務院所屬的土地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授權,在其職權范圍內發布的行政規章。(5)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的行政規章。(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等指導性文件。上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制定和實施,構建了城市土地使用法律制度的基本體系,樹立了依法規范使用土地資源的觀念,用法律手段確認和保護了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權益,規制了土地使用過程,維護了土地使用市場交易秩序,為城市土地使用權的產生、市場流轉以及物權立法奠定了基礎。

然而,相對于迅猛發展的房地產業來看,我國城市土地立法現實是明顯滯后的。具體表現為:第一,現行立法缺乏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協調配合,對可持續發展的認識有待于提高和落實。第二,立法主體過多,立法的標準不統一,存在立法沖突和立法漏洞現象。第三,行政規章的效力等級較低和變動頻繁不利于房地產業的發展和土地使用權的正常流轉。第四,土地行政管理體制尚未理順,對土地使用權流轉的行政干預較多。第五,土地使用權出讓市場和轉讓市場的分隔管理,以及有無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分割管理,導致國家和地方政府無法及時、全面了解城市土地二、三級市場的權屬變動情況和一級市場的交易情況,無法協調統一管理行為,引導城市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流轉。

二、城市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現實問題

目前,從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中可以發現,在城市土地使用權流轉中存在以下一些主要問題:

l、劃撥土地使用權人不繳納土地出讓金,不辦理轉讓手續,以合作開發、合作建房、投資入股等各種名義,用劃撥土地牟取利益,或在土地隱形市場非法交易劃撥土地。2、以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名,轉讓土地使用權。3、在尚未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尚未交納土地出讓金,亦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情況下,將土地使用權轉讓他人或同他人聯合開發經營。4、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不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也不辦理權屬登記過戶手續。5、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按照法律規定投入資金,或投入資金未達到法定比例,以轉讓為名炒賣土地。6、土地使用權重復出讓或轉讓。7、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擅自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8、土地使用權流轉時,土地使用價格評估隨意。9、在無償劃撥土地變為有償出讓土地過程中,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取得廉價土地使用權。10、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并享受減免稅費優惠政策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市場價出售商品房,使國家給予部分居民的土地優惠變成了開發者的收益。

三、完善土地使用權流轉法律制度的思考

當前,關于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流轉問題的法律規定仍然很零散,缺乏統一性和系統性。《憲法》、《民法通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雖然都規定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概念,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性質仍不明確;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途徑,以及各流轉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等也均無詳細、統一的規定。因此,筆者認為,完善城市土地使用權流轉法律制度的關鍵,就是要以《物權法》的起草和制定為契機,形成全面配套的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民事法律制度,提升土地物權民事法律制度的整體地位。

按照物權法原則,物權的概念、效力、客體、分類和變動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所以建立城市土地使用權流轉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前提,就是在我國建立起完備的物權法律制度體系。具體的立法設想如下:

第一,將《土地管理法》中“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等土地民事法律制度的內容刪除,在《物權法》中作出相應的規定。

第二,借鑒傳統民法理論對物權立法的有益經驗,繼承民族立法的優秀傳統,重構我國用益物權制度體系。確定用益物權的概念、特定內涵和外延表述,加強用益物權名稱的唯一性、種類的區別性、體系的系統性。

第三,遵循沿用成習的法律概念,創設新型的用益物權制度——土地使用權制度,使土地使用權制度成為今后用益物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是一項獨立的他物權,而不同于作為所有權權能之一的使用權能,承認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的正當性,確定土地使用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實現的條件,形成一套完整的土地使用制度。

相關推薦:

青少年食品安全問題(中學生食品衛生安全知識)

違章建筑能否獲得補償(違章建筑拆遷補償問題)

各地拆遷補償怎么計算(房屋征收補償標準2023年)

辦土地規劃證需多少錢(辦土地使用證需要多少錢)

房屋拆遷過渡期有多長(房屋拆遷過渡期有多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