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可以繼承嗎
集體土地是不可以繼承處理的,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不能繼承,能繼承的是房屋所有權。父母的房屋還是一起繼承的,除非有遺囑排斥了一方的繼承權。由于宅基地和房屋不能分離,只要房屋在,宅基地也就能免費用了。土地是屬于國家和集體的,個人沒有土地所有權。
宅基地的所有權屬集體,要有本集體成員的身份才可以有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不是遺產不能繼承。戶口不在農村,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子,但不能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城鎮戶口不可以繼承父母的農村宅基地,只可以繼承房屋。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土地使用權是可以繼承的,使用權屬于一種承包性質。承包關系與繼承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拓展資料: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過戶需要看情況,如果屬于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情況是可以的,如有其它情況建議咨詢當地相關部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條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集體土地的房產證如何繼承
法律主觀:
1、不可以的。 2、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人只能繼承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土地是屬于集體所有的,并不是個人財產,所以不能繼承,但土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繼承。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 的定義】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 繼承的遺產 ,不得繼承。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使用權能否繼承
土地使用權不可以繼承。因為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也就無所謂繼承。土地是集體分給本村村民,以戶為單位承包的。承包人去世后,承包人妻子在同一戶口簿的,或戶口簿上還有其他家庭成員,土地在承包期內的,家庭成員可以續包。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集體可以收回土地再分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人是沒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只能繼承承包收益。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繼承人是有繼承權的。農村宅基地不能單獨繼承。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使用權屬于村內房屋所有權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將來繼承的房屋滅失后,不能進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繼續使用這塊宅基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權另行安排。繼承轉讓一般只須經公證、登記兩個階段,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而其他轉讓方式,其所需手續、程序比較多,需要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承轉讓中的受讓人是特定的個人,其范圍非常有限,且為死亡者的法定親屬(配偶等);而其他轉讓方式中的受讓人則不受此限,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成為受讓人。
什么是土地使用權?
關于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是:土地使用權是權利人依照法定程序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依法登記的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憑借土地使用證對相應的土地享有一定的用益物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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