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類優惠減半后為40元/件;非住宅類優惠減半后為275元/件。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辦理不動產查封登記、注銷登記、預告登記和因不動產登記機構錯誤導致的更正登記,不得收取不動產登記費。,異議登記條件:,(一)異議登記的申請人為利害關系人,未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自行啟動異議登記。建立異議登記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真正權利人的利益,不動產登記簿上的權利人的權利已經得到登記簿的公信力的保護,通常情況下,其不會對登記簿上的權利歸屬狀況提出異議,即便真有不同認識,也完全可以通過更正登記來解決。另外,從《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條第2款的表述來看,異議登記的申請人也僅表述為利害關系人。,(二)異議登記以登記簿記載權利人不同意變更登記為前提。我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條第2款規定,“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記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也就是說,在提出異議登記之前,利害關系人事先是提出過更正登記的,在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或者不動產登記機關不同意更正登記的條件下,更正登記申請人就可以提出異議登記。,(三)申請異議登記需要經過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的書面同意。申請異議登記是在權利人拒絕進行更正登記之后才得以進行的,所以權利人的權利此刻還是很有把握的掌控在手,就算給予申請人這樣的聲明對其本身也沒有影響。如果權利人不同意異議登記的話,那么申請人可以先向法院提起訴訟(這里的訴訟筆者認為是提起一個確權訴訟,以達到申請人當初想進行變更登記所達到的效果),然后在訴訟中再提出異議登記的申請。,(一)異議登記的申請人為利害關系人;,(二)異議登記以登記簿記載權利人不同意變更登記為前提。,申請房產異議登記的利害關系人的認定方式:,(一)法定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如房產繼承時,被違法剝奪繼承權的繼承人;,(二)因虛假手段轉移房屋,權利受到侵害的原權利人,如通過偽造原權利人簽名、假冒產權人等虛假手段將房屋轉移,此時原權利人為利害關系人;,(三)居住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如房改房上市未經同居住成年人同意使其居住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異議申請人一:姓名,性別,民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異議申請人二:姓名性別,民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被異議申請人:北京xxxx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xxxx,法定代表人:xx,異議事項:xxxx法院(xxxx)xxxx,事實與理由:,xxxxx,基與以上理由,法院在執行(xxxx)x法執二字第xxx號公告涉及的房產時損害了異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懇請法院終止對該房產的執行。,致,xxx市xx區人民法院,異議申請人:
法律客觀:借名買房可以進行異議登記異議登記是利害關系人對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提出異議并記入登記簿的行為,是在更正登記不能獲得權利人同意后的補救措施。異議登記使得登記簿上所記載權利失去正確性推定的效力,因此異議登記后第三人不得主張基于登記而產生的公信力。申請主體有權提起異議登記的申請主體為利害關系人,即認為自己的權利未登記或因他人權利的登記使其應有權利受到侵害的人,也包括真正權利人。具體而言,在登記中的幾種主要形式的利害關系人有:(1)法定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如房產繼承時,被違法剝奪繼承權的繼承人;(2)因虛假手段轉移房屋,權利受到侵害的原權利人,如通過偽造原權利人簽名、假冒產權人等虛假手段將房屋轉移,此時原權利人為利害關系人;(3)居住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如房改房上市未經同居住成年人同意使其居住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如果提起異議登記的申請人不是利害關系人,則即使登記簿記載有誤也無權申請。申請內容利害關系人申請異議登記的內容,應為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而不能包括自然狀況。這是因為,異議登記的目的旨在打破登記的公信力,避免房屋權利為第三人善意取得。而這一公信力來自于登記的權利推定效力。《物權法》第16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因此,異議登記僅限于權利歸屬和內容。至于房屋自然狀況,是房屋的自然信息和物理屬性,如房屋坐落、面積、總層數、層數、結構等。自然狀況的正確與否并不影響對交易相對人的善惡意的判斷并進而影響善意取得的構成。至于登記簿上的其他事項記載有誤的,如該房屋拆遷凍結信息有誤,并認為該房并無拆遷,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向拆遷主管部門反映,并由拆遷主管部門申請注銷拆遷凍結信息記載事項,而不能由利害關系人對拆遷事項申請異議登記。因拆遷凍結系限制處分的情形,其申請人不能處分房屋,也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可能性,故而沒有必要通過異議登記來擊破登記的公信力。登記材料利害關系人在申請異議登記時,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76條,需提供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登記簿記載有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對于登記簿記載有誤的證明文件理解存在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應是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的證明文件,另一種觀點是既然異議登記是一種臨時登記、救濟措施,該證明文件的要求就不需如此嚴格,最終解決是通過異議登記后的訴訟途徑解決。如父母親房屋,被其兒子通過虛假手段轉移到自己名下,此時其女兒就轉移登記事項申請異議登記,并提供了父親在轉移登記前已亡的證明,而這個死亡證明可以作為登記簿記載有誤的證明文件。我們在登記實務中還會遇到一種較多的情況,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是當事人通過偽造產權人簽名等虛假手段獲取的,此時,證明文件就可以是利害關系人書面聲明或單位、居委會等證明文件。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登記的事項,經登記機構審核通過后,方可受理。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異議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的,應當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所謂異議登記指的是利害關系人對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提出異議并記入登記簿的行為,是在更正登記不能獲得權利人同意后的補救措施。異議登記使得登記簿上所記載權利失去正確性推定的效力,因此異議登記后第三人不得主張基于登記而產生的公信力。簡單地說,異議登記減損了錯誤登記的公信力,阻礙善意取得的發生,在房屋買賣過程中,若出賣人出售的房屋上有異議登記,則意味著該房屋可能涉及權屬爭議,買受人應該慎重考量,再次確認房屋真正的所有權人;但若買受人未經確認仍然購買該房屋,日后房屋真正的所有權人出現并主張出賣人是無權處分,此時買受人則無法主張自己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出賣人非該房屋真正的所有權人,即自己是善意第三人,從而其不可能通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需要說明的是異議登記僅僅具有上述效力,若房屋登記名義人確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則真正的物權人的處分行為在法律上是不受異議登記的影響的。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84條的規定,異議登記期間,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以及第三人因處分權利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該權利已經存在異議登記的有關事項。申請人申請繼續辦理的,應當予以辦理,但申請人應當提供知悉異議登記存在并自擔風險的書面承諾,即異議登記產生“不產生凍結不動產登記薄的效力”,登記名義人處分該不動產的,仍可辦理轉移登記或者設立登記。,利害關系人在申請異議登記時,需提供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登記簿記載有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是當事人通過偽造產權人簽名等虛假手段獲取的,此時,證明文件就可以是利害關系人書面聲明或單位、居委會等證明文件。若利害關系人在異議登記事項受理后,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異議登記的有效期從受理之日起算為十五日。若利害關系人在十五日內提起起訴或申請仲裁的,利害關系人就需攜帶立案通知證明到登記機構申請異議登記有效期續展手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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