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三百三十二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期限是為三十年。我國法律規定,草地的承包期在三十年到五十年左右,如果是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到七十年左右。如果是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需要經過國務院相關部門批準才可以延長。如果是租賃期限的,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超過二十年,超過部分屬于無效。在滿租賃期間的,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二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土地承包最長期限是七十年,其中耕地的最長期限是三十年。我國法律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第三百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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