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主張誰舉證適用范圍
民事訴訟領域、行政訴訟領域。
1、民事訴訟領域:原告主張被告承擔某種責任或義務,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
2、行政訴訟領域:原告主張行政機關的行為違法或不當,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
責任倒置是什么意思
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的舉證責任,轉由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轉由另一方當事人承擔。責任在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而舉證責任的倒置則是這一原則的例外。
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對比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制度是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核心問題。其承擔的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與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有所不同。刑事訴訟一般由公訴人承擔證明責任;行政訴訟一般由被告即國家行政機關承擔證明責任;而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承擔則不以當事人的訴訟身份或者訴訟地位為標準來設定承擔主體,承擔證
明責任的主體并不固定于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則由原、被告分擔。由于民事活動中的雙方當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他們有著相同或者相近的條件了解案件事實的真相,在訴訟中,當事人面臨著同樣的機遇收集、調查、提供證據。因此,根據案件不同性質,由不同的當事人承擔證明責任,更能體現訴訟公平與公正。
法律上有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嗎
在中國,民事訴訟中有“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應由其舉證證明。也就是說,當事人主張某個事實成立,就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該事實的真實性,否則,法院不予采納。如果當事人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那么法院將不予支持其主張。雖然“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得到廣泛應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情況。例如,在合同糾紛中,如果當事人提出合同存在的事實,但是合同本身已經不存在,那么由于證明合同不存在的事實證據更加困難,法院可能會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合同的存在。此外,在證據保全、證據收集等方面,法院也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案件能夠得到公正審理。
舉證流程一般如下:
1、原告起訴: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在起訴狀中闡明自己的主張和訴求;
2、答辯: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并在答辯狀中對原告的訴求做出回應,同時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張;
3、舉證期限:法院會在一定時間內規定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
4、舉證材料:當事人應當提交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需要注明證據來源、證據性質、證明事實等;
5、舉證質證:法院會在開庭審理時,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以確定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
6、判決:法院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和法律規定,做出判決或者裁定,并通知當事人執行。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需要注意確認自己的主張,并且提供充足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如果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可以尋求其他證明事實的途徑,或者尋求法院的幫助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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