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報經營管理部門。二、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政主管部門對鄉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四、鄉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領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給承包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辦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放等具體工作,具體需根據不同的經營承包經營方式來確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法律分析:承包人與發包人訂立承包合同后,由發包方在30個工作日內將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鄉人民政府的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合格的戶進行登記,并向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向當事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
第四條 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實行其它方式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經依法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放等具體工作。
第七條 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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