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二手房違約情形有哪些
1、出賣人將房屋直接賣給第三人。如果出賣人將房屋另外賣給了第三人,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根據法律規定,原買房人有優先過戶的權利,可以向法院請求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出賣人將房屋另外賣給了第三人,并已辦理了過戶,那么出賣人就已經構成了惡意違約,造成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這時買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要求出賣人根據房屋差價賠償違約責任。2、出賣人要求提高房價辦理過戶。在實際買賣過程中,很多出賣人在簽訂合同后認為房子賣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錢過戶。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應該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凍結所購房屋,進行財產保全,防止出賣人將房屋賣與第三人,進而使所簽訂的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同時要求法院判定出賣人繼續履行合同。3、出賣人賣房后反悔并要求合同無效。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如果在買房時已經知道了房屋還有其他共有人,并且未經過共有人同意而購買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無效時,是可以獲得支持的。但如果是夫妻間的共有房屋,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一般是認為經過夫妻二人同意的。買房人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手房的買賣違約是什么?
二手房買賣 中常見的違約情形如下: 1、賣方未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房屋; 2、賣方拒絕交付房屋; 3、買方延遲履行支付房款義務; 4、賣方不履行協助過戶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義務 或者 履行合同義務 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屆滿 前請求其 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買賣二手房違約的情形有哪些
一、買賣 二手房 違約的情形有哪些 在 二手房交易 過程可能出現以下幾種違約行為: 1、出賣方 逾期交房 、逾期辦理過戶手續、逾期遷出戶口; 2、買受人逾期付款或因買方原因不能辦理過戶手續; 3、買方或賣方單方違約 解除合同 的違約; 4、房屋質量問題的違約; 5、房主在交房時轉移或更換房屋附屬設施或屋內物品的違約; 6、根據買賣雙方的特殊需要而可能產生的其它違約情形。 以上的一、二兩項屬于逾期履行義務的違約行為,第三種情形屬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根本違約行為,第四、第五種屬于履行義務不當或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行為。 但有時一、二、四、五這幾種違約行為如果嚴重,可能會影響到合同的履行,也可能構成根本違約。比如買家逾期付款和賣家逾期交房都屬于逾期的 違約責任 ,但如果逾期的時間太長,守約方可以選擇起訴要求對方履行義務,但起訴往往需要相當長的時間,而且勝訴后執行有時也是問題,與其如此,有時守約方不妨選擇直接解除合同更有利。但如果違約方只是逾期,并無 證據 表示根本不履行,有時守約方想根據逾期的違約行為解除合同,也會有一定難度。 二、二手房交易有哪些違約行為 1、不能履行。 又叫給付不能,是指 債務人 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 債務 的履行。在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合同中,該特定物毀損滅失,構成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訂立合同時為標準,可分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前者可構成 合同無效 ;后者是違約的類型。 2、 延遲履行。 又稱債務人延遲或者逾期履行,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能夠履行;債務履行期徒過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人未履行不具有正當事由。是否構成延遲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義。 3、不完全履行。 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包括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等不符合合同約定等。不完全履行與否,以何時為確定標準?應以履行期限屆滿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時為準。如果 債權人 同意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那么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消除或者令行為給付,則構成不完全履行。 4、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這種表示一般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債務人將應付標的物處分給第三人,即可視為拒絕履行。關于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規定,即指此類違約行為。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應有履行的能力;違法的(即不屬于正當權利的形式,如抗辯權)。 無論是購買二手房還是購買新房,其實這個過程中都是可能出現違約的情況,一方違約勢必會對另一方利益造成影響,此時如果合同還能繼續履行下去的話,自然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否則的話就只能要求對方支付 違約金 或者賠償自己因為違約而造成的損失。
二手房買賣違約的情形有哪些
1、房屋價格大幅度下降,買方拒絕購房:房屋交易流程要辦理完成需要一定的時間,不管是辦理貸款,還是過戶都需要一定的時間審查資料,而在辦理過程中如果房屋價格大幅度下降,這就會導致買方寧愿放棄定金,也不愿意繼續買下房屋。
2、買方不愿贖樓:在交易過程中,涉及的房產可能依舊會在銀行進行抵押,而賣方可能會因為自己沒有足夠資金還清銀行貸款,然后借助買方的力量去還款。最開始買方可能會答應此條件,但是隨著一系列手續的辦理比較麻煩,涉及的問題較多,從而放棄為賣方繼續贖樓,造成違約。
3、不愿支付房款:在交易過程中,買方可能會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去銀行做首期的資金監管,致使買賣合同無法再繼續履行。此外,還可能是履行完了大部份,但不再履行交款義務,比如雙方簽署的是陰陽合同,買方只按照陽合同的數額支付購房款,而不按照陰合同的價格支付,這時買方也就構成了違約。
二手房交易房東違約如何應對
如果大家在二手房交易中,遇到房東無故違約的情況,應該及時想辦法應對,由于對方造成的損失一定要提出合理的賠償,來彌補已經造成的損失。
1、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因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致使另一方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守約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房屋差價損失、轉售利益損失等可得利益損失的,應酌情予以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在認定和計算可得利益損失時,應從守約方主張的可得利益賠償總額中扣除守約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當擴大的損失、守約方亦有過失所造成的損失、守約方因此獲得的利益以及守約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等因素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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