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房屋買賣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民法典》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法律分析:朱某某在房產中介購買了位于保定新城的一處安置房,安置房主伍某某與其親屬均在《安置房買賣合同》上簽字,朱某某付清了購房款幾十多萬余元,并入住該安置房。某年某月 ,保定新城的安置房陸續可以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手續,當朱某某要求伍某某協助辦理安置房產權登記手續時,卻遇到了阻礙。原來,伍某某因與其親屬之間的家庭糾紛,導致安置房產權無法辦理,更無法協助朱某某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幾經協商未果,朱某某將伍某某及其親屬均告上了法庭。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第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從本條也可以看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人對該房屋享有的是債權,并且是作為特種債權賦予其物權的優先效力。
法律分析:麻煩。
安置房過戶產生糾紛怎么處理 1、協商解決,協商溝通一直都是解決糾紛的第一步,而且對雙方當事人來說也是最快捷的方式,所以首先要進行協商。在協商解決的同時,購房者還應了解相關政策法規,以防自己處于劣勢。
2、調解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只有通過第三方來進行調解,雖然不如協商簡單方便,但是也是較為快捷的解決雙方糾紛的方式。
3、訴訟解決,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與調解都無法解決糾紛,那就只好將糾紛訴諸于法院,雖然這一方式較為公平,但是耗時較久,成本也比較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買賣、互換、贈與合同;
(三)繼承或者受遺贈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協議;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
(六)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七)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動產買賣合同依法應當備案的,申請人申請登記時須提交經備案的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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