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權可否遺贈
民法典規定,被繼承人訂立遺贈協議時,可以在遺贈協議中設立居住權,居住權人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 ,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二、受遺贈接受財產有沒有期限限制
實際中,受遺贈人接受財產時會受以下的時間限制:
1、受遺贈人要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2、受遺贈人到期未做表示的,會被視為放棄受遺贈。
所以,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時會有時間限制,不想接受,放棄繼承也要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并且是要在遺產處理前作出表示。如果逾期未有表示的,又將視為接受繼承。
因為受遺贈人可能是跟遺贈人無法定繼承關系,一旦接受繼承,可能會受到法定繼承人人阻礙。所以,在接受遺贈時要注意享有以下權利:
1、要求遺囑執行人按遺囑的指定給付遺囑財產的權利;
2、當受遺贈權遭受非法侵害時,向法院起訴請求給予保護的權利。
因此,遺贈人接受遺產過程中遭到他人侵害的,即可以及時行使以上權利。
三、通過遺囑設立居住權的要件
1、遺囑設立居住權,不以書面形式為必要條件,應以符合遺囑法定形式和效力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 居住權合同 。可見,合同設立居住權,采用的是嚴格書面形式要件。
那么對于遺囑設立居住權是否也要采用嚴格書面形式要件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規定,遺囑的法定形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公證遺囑、 錄音錄像遺囑 和口頭遺囑。通常前四種遺囑均采用的是書面形式,那么在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中設立居住權是否有效呢?筆者認為,設立居住權的嚴格書面要件主要是針對合同設立居住權而言的。對于遺囑設立居住權來說,只要是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且遺囑有效,那么以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這種非書面形式的方式設立居住權也應是合法有效的,這也能充分尊重并還原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
2、遺囑設立居住權,自繼承開始時設立,登記并非生效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那么通過遺囑設立居住權的,居住權何時設立?如果也適用自登記時設立,就會面臨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如果立遺囑人在生前去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登記,那么此時立遺囑人尚未死亡,遺囑也未生效,遺囑可能存在被撤銷、變更以及無效等諸多法律后果。如果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勢必會與遺囑的上述變動產生矛盾之處。二是立遺囑人去世后,繼承人依據遺囑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如果繼承人拒絕配合辦理居住權登記,如果適用登記生效要件,則居住權人實際將無法享有居住的權利。因此,對于用益物權的居住權來說,無論采登記生效主義或登記對抗主義,通過遺囑設立取得居住權的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均會面臨上述權利實現困境。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房屋居住權是由房屋所有人設立的用益物權。而房屋所有人可以在遺贈協議中設立居住權,指定誰享有房屋居住權。居住權人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基于法律行為產生的物權變動,不動產在登記時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動產在交付時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但基于生效法律文書、繼承等非法律行為產生的物權變動,自法律文書生效時或房屋建成的時候,即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因此,以遺囑這種非基于法律行為設立的居住權,自繼承開始時設立。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條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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