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嫩草国产线免费观看_欧美日韩中文字幕在线观看_精品精品国产高清a毛片_六月婷婷网 - 一级一级特黄女人精品毛片

馬曉萍律師:施工合同無效,是否影響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首頁 > 財產房產2024-01-20 13:22:42

如何保障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如何保障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對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而言,除了堅持立法的目的——保障工程款債權的順利實現,還要在把握好各個法律概念具體含義的基礎上,當面臨權利沖突時,進行具體案件的具體分析,決不能僵化地適用法律,造成主體間權益的失衡

文 《法人》特約撰稿 陳鑫范

近來,各地頻現涉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爭議。作為建設工程承包人的重要權利,各方應在實踐中認真厘清相關法律關系。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賦予了承包人以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之后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又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該條文做了進一步的細化。

但是,圍繞著該問題,實踐中仍存在著許多爭議,對于各類權利的沖突,法律至今也尚未做出明確的規定。

認清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

對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性質的定義,理論上一直存在著三種爭議,即留置權說、法定抵押權說和法定優先權說。

筆者認為,該優先受償權,性質上應當屬于法定優先權。理由有以下幾點:

首先,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留置權的標的物僅限于動產,且要求留置權人實際占有該動產,一旦喪失占有,留置權也隨之消滅。而在建設工程中,標的物顯然為不動產,承包人也往往并不實際占有該建筑物。基于業務經營的需要,在完成施工后,建筑物則交付給發包人,承包人喪失占有。且時刻要求占有對于承包人來說并不實際,在尚未收回施工欠款的情況下,還需為占有建筑物付出額外的管理費用,對于建筑物的毀損滅失承擔風險,將其認定為是留置權對于承包人來說有失公允。

其次,對于法定抵押權說,有學者主張,《德國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條第一款以及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五百一十三條規定了建筑工程中的法定抵押權,值得我國借鑒。但是,我國所規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并不以登記作為必要的成立要件,而在德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登記為必要的成立生效要件。

這是一個本質的區分。即使在我國,不動產抵押也須登記才生效,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并不滿足此要件。并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下稱《批復》)第一條規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從字面解釋的角度分析,法律有意區分優先受償權和抵押權。因此,將其認定為是法定抵押權并不十分妥當。

再次,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成立無須雙方合意,自條件滿足時自動成立,因此性質上宜將其認定為是法定優先權。

多個承包人優先權發生沖突時的法律抉擇

在建設工程承發包的過程中,一項工程的完成往往會涉及多方主體。比如當承包人是在總包后再行分包的,除了總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外,分包人也享有可以獨立行使的優先受償權;抑或是,當存在主體工程承包人和各專業工程承包人時,發包人各自與其簽訂獨立的承包合同,此時,各個承包主體都擁有完整獨立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以上列舉的情況,都容易產生優先受償權的競合。

作為一種法定優先權,當發生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一般抵押權或是其他債權的沖突情形時,出于對生存權的保護,《批復》第一條已明確規定了,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這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勞動者已將其勞動物化到建筑物中,材料商供應的材料也已成為建筑物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但卻時常面臨著因發包人拖欠工程款而得不到相應報酬和材料款的局面,這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也不公平。因此,在一般情形下,即使發包人為獲得資金資助而將在建工程抵押于銀行等金融機構,法律也優先保護人們的生存權。

但是,當各個平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發生沖突時,各個工程的勞動人員、材料商等需要得到同等的保護時,法律卻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學理上有主張根據權利設立的先后來進行財產的分配,“時間在先,權利在先”。筆者認為,此理論看似合理,卻忽視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實質意義。

實踐中,為盡快收回成本,建設工程在變現時往往出現賤賣的情形,造成建設工程的變現款少于承包人的應收款,如果此時承包人不止一個,按照權利設立先后的順序來清償工程款就會存在許多矛盾。即使設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初衷在于保護人們的生存權,但卻因為債權設立的先后而使相關權利人得不到平等的保護,不僅違背了立法的宗旨,也顯失公平。

筆者認為,此時應當按照債權比例的原則來進行公平清償。在債權平等的情況下,當出現建設工程的折價款不足以清償全部的債務時,將各個承包人位于同一清償序列,按比例原則平等受償。這樣,既擴大了清償比例,又符合了立法本意,使相關權利人得到了平等的保護。我國《破產法》也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其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綜上,比例分配原則比時間順序原則更適合應用于多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發生競合的情景,也更符合我國的國情,有利于緩解拖欠民工報酬的社會矛盾。

消費者范疇與“不可對抗”界定

根據《批復》第二款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筆者認為,對于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和消費者的購房債權這對沖突的關系之間,應當進行詳細的梳理,在勞動者與消費者之間,達到利益均衡的保護。

首先應該明確消費者的范圍。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主體。因此,有學者提出,《批復》第二條的適用范圍僅限于為“生活需要”而購買房屋的自然人,此時涉及的是購房人的生存利益,由此才能對抗勞動者的報酬獲得權。但筆者認為,該界定方法過于僵化,在實踐中容易淪為一紙空文。

在房產交易中,對于消費者購買房屋究竟是為了居住抑或是投資,有時界限十分模糊。僵化的劃分居住還是投資目的,容易與民眾的心理認知相違背。對于司法人員來說,設定該標準無疑給其增加了適用的負擔,對于交易雙方而言,勉強的區分也不符合交易的常識,損害了法律的權威。

筆者認為,對于“消費者”的范圍界定,完全可以將其放寬。第一,消費者必須是自然人;第二,只要交易的標的物是住宅型的房屋,且擁有的套數根據其個人情況(如家庭成員的數量)是在合理范圍內,就都應當認定其屬于《批復》第二條所規定的“消費者”。在此情形中,法官即可擁有自由裁量權,避免了僵化使用統一標準的尷尬,又符合了民眾的心理預期,使得在后續交易中加入的消費者也能得到平等的保護。

其次要明確“不得對抗”的概念界定。

由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而消費者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又得以對抗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根據排序,有人可能會當然地得出,特定情況下的消費者的權益優先于其他一切抵押權和債權。但筆者認為,這是一種體系上的誤解,關鍵在于沒有理解清楚“不得對抗”的真正含義,將“不得對抗”和“優先”混為一談,從而人為地賦予了消費者的“最優”地位。

在承包人和消費者之間,法律之所以側重保護消費者,不僅是因為消費者購買住房涉及其生存利益,是一種基本人權的保障,更是考慮到,承包人作為一種經營組織具有更強的風險控制能力。并且,由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屬于法定優先權,無須登記即可成立生效,消費者在窮盡注意義務后也不一定能認知該優先權的存在。在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即使此時消費者獲得仍只是債權,但法律賦予其增強地位,使其能對抗承包人的優先權。但此邏輯僅限于承包人和消費者之間,并不適用消費者和一般抵押權的關系。

從整個財產法的體系來看,消費者的普通債權,當然地落后于抵押權。當同一標的物上同時存在抵押權和消費者的普通債權時,抵押權恒優先于債權得以受償,不論消費者有無交付款項或已占有房屋。在建設工程類糾紛中,消費者之所以能先于抵押權人獲得房屋,是因為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效力阻礙”。

從法律用語嚴謹性的角度分析,“不得對抗”的含義也絕不等同于“優先”。關于不得對抗的含義,最典型的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五十九條中的“第三人”范圍問題的答復》(法函[2006]51號)中的解釋,將“抵押權不得對抗第三人”解釋為“此種抵押對抵押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即無效,顯然區別于“優先”的含義概念。

因此,《批復》第二條的“不得對抗”應當理解為是買賣標的的商品房上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對于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價款的買受人而言,不具有法律效力。筆者認為,具體又可分為幾種情形:

一是消費者購買商品房所支付的款項金額未達到《批復》第二條所規定的情形,此時不論消費者有無實際占有房屋,都不足以對抗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二是對于所購買的商品房,消費者已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取得了房屋所有權,此時不論消費者支付了多少份額的款項,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也不得再對抗買受人。

三是當消費者已交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購房款后,不論工程處于尚未竣工的階段,或者雖然已經竣工但還未交付房屋,抑或是雖然已經交付房屋但還未辦理過戶登記,此時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對于買受人而言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預告登記”與“請求權”沖突之后

我國《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了不動產預告登記所產生的效力,“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通常認為,此時預告登記人的債權取得了物權的排他效力。僅從理論上分析,在面臨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沖突時,尤其是在開發商瀕臨破產的情況下,預告登記所保全的請求權并沒有真正起到保障買受人的作用。

這是因為,根據我國《破產法》的規定,有兩類財產可以排除在破產財產之外,包括: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占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尚未辦理產權證或者產權過戶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商品房預售不屬于上述兩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買受人的購房款不僅會因此而淪為普通債務,其經預告登記的住房也付諸東流,而承包人將可以通過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而直接獲得債務的清償,消費者無異于是在用自己的購房款來填補開發商的資金缺口。

筆者認為,理論得結合實際才能產生意義。從房屋預售的現實情況來看,一般情況下,雖然在首付款時,業主并沒有支付完大部分的購房款,但是通過房屋貸款,等到銀行的貸款資金發放完畢,業主就已經全額支付了購房款,其所剩下的只是業主與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在此種情況下,買受人在預告登記之時,已經履行完畢了其與房產開發商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使得自己的房屋可以排除于破產財產的范圍之外,預告登記對于大部分的小業主而言仍起到了實際性的保障作用。

理論上所擔憂的情形主要是以下兩種,一種是業主在支付完首付款并且辦理預告登記后,在銀行按揭貸款尚未發放的該段期間;另一種是業主采取分期支付購房款的情況下,在僅只支付了少部分價款而進行了預告登記,發生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沖突,但這兩種情形,于實踐而言,都不具有普遍性。

在現有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下,此時應優先保護承包人的權益,支持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而買受人在既未取得所有權,也未滿足“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要求的情況下,其購房款只能淪為普通債權,在開發商破產的情況下,等待與其他債權的平等受償。

[作者系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建筑施工合同無效有什么后果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中應注意問題
基于無效合同的基本原理,考慮到建設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中,應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一)在建設工程案件的審理中,應牢牢把握工程質量是否合格這根主線。
工程質量是承、發包人共同的生命線,它關系到社會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規或者部頒規章都作出了許多具體規定,這些規定的核心都是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牢牢把握工程質量這根主線,以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為支付工程價款的前提條件。只要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就可以要求參照合同中的價格條款主張權利,而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二)法釋[2004]14號第二條之規定確立的原則是施工合同無效時折價補償原則,而不是無效合同按有效處理原則。
雖然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即具備了法定的交付使用條件,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法釋[2004]14號第二條確定的“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原則,是按照當前建筑市場供需關系的實際情況所確定,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平衡了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且避免當事人通過鑒定確定工程價款,擴大訴訟成本。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折價補償原則,與《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并不矛盾,而是在處理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體現了《合同法》規定的無效處理原則。[1]
(三)按照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發包人是否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了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相反,發包人是否也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呢?回答是肯定的。一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對方為發包人與承包人,既然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根據權利對等原則,發包人理所當然也應享有此權利。二是從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的目的和文義內容來看,并沒有排斥、否定發包人的適用問題。
(四)當事人不得請求繼續履行無效的施工合同。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合同內容對雙方當事人失去法律拘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繼續履行無效的施工合同,應予駁回。
(五)當事人不得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將導致合同自始無效。該合同對當事人不再具有任何約束力,自然也包括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由于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理解有偏差或法律水平較低,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有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義務。司法實踐中,可能也存在當事人堅持訴訟請求而不愿意變更的情況,此時人民法院可直接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六)當事人不得基于法釋[2004]14號第二十條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
法釋[2004]14號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該條是發包人逾期不答復也不結算所承擔的法律后果,前提是施工合同為有效。當合同無效時,當事人不得依據此規定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
(七)施工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是“三無”工程或被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筑工程價款的結算。
什么是違法建筑,或者說是違章建筑?違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建設的房屋及建筑物為違法建筑。所謂“三無”工程,指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未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未辦理報建手續的工程。對于這樣的工程,如果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了施工合同,其效力如何?正式公布的法釋[2004]14號未作明確規定。認為合同應當有效的理由是:房屋建設者違反《城鄉規劃法》等公法的規定,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接受相關行政部門的處罰,其私法行為效力不受違反公法影響。《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我們認為應認定無效。一是2002年8月《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暫行意見》第十條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無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無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無辦理報建手續的‘三無’工程建設施工合同,應確認無效;但在審理期間已補辦手續的,應確認合同有效。” 二是違章建筑具有違法性。具體體現在:①違法建筑違反了《城鄉規劃法》規定。②《城鄉規劃法》對此作出的規定是強制的規定,是有關合同效力性的規定。三是國家對違法建筑持否定性評價,是因為違法建筑損害了國家利益,規避了國家對規劃體系、建筑產品質量、房地產交易市場等系列行為的監管,使得違法建筑在現行體制以外生存,直接危及社會的公共安全,直接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故,違法建筑直接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并不是在當事人私權范疇內就能解決的問題,人民法院作為公權力的行使者,應當旗幟鮮明地認定就違法建筑訂立的合同無效。[2]四是建設工程的特殊性決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必然受建設審批手續的影響。建設工程具有不可移轉、投資大、對周圍環境影響大、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等特點,這些特點也決定了國家對建設工程從建設審批手續上必須作出嚴格規定和要求,否則有損公共利益。五是由于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未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工程,無法進行竣工驗收和備案,也就無法申領到相關權屬證書。故該類合同應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認定為無效合同。
因違法建筑或“三無”工程嚴重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這樣的建設工程無論工程質量是否合格,都不作為支付工程價款的依據,均應立即拆除和返還所支付的工程款。發包人或承包人的損失,是發包人的過錯,發包人對自己的損失自負,同時應賠償承包人的施工中支付人工費、材料費等實際損失;是承包人的過錯,承包人對自己的損失自負,同時應賠償發包人材料費等實際損失。雙方都有過錯,按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八)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工程質量保修。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仍應參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在支付了工程價款后,如何解決工程質量的保修問題?在正常情況下,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后,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問題,由承包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予以修復。 我國實行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這也是《建筑法》確立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對此,《建筑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則在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方面,對該項制度做出了更具體的規定。該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保修期限的規定是強制性的規定。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合同關系不再存在,該合同對當事人不再具有任何拘束力。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承擔約定的保修責任,是不是承包人不承擔保修責任呢?顯然不是。承包人仍應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內承擔法定的保修責任。解決這個問題后,在履行保修責任的方式上,如果施工合同不是因為承包人沒有相應的資質而被確認無效的,則仍由承包人承擔質量瑕疵的維修義務。若施工合同是由于承包人沒有相應的資質而被確認無效的,則不能由承包人自己來承擔質量瑕疵的維修義務。可由承包人自行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隊伍,來替代承包人承擔質量瑕疵的維修義務,也可由發包人自行維修,修復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九)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合同無效而取得合法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不符合立法精神,《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語境是合同有效為前提。該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對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法理定性,梁慧星教授指出:在立法過程中,《合同法》該條從設計、起草、討論、修改、審議直到通過,始終是法定抵押權。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質權、保證以及附屬于主債權的利息等,都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既然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是從主權利派生出來的,即對主債權工程款具有依附性,主權利無效從權利也無效。作為約定主債權的擔保物權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亦當然無效。江蘇省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規定:承包人將建設工程價款債權轉讓的,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隨之轉讓。該規定的法理也是基于保證債權作為從權利將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的制度。 我國《擔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可見,主合同即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而支持承包人或實際施工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有違法律精神。故,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承包人或實際施工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十)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轉化。
根據法釋[2004]14號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有下列幾種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2)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4)承包單位將工程進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而法釋[2004]14號第五條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見,根據法釋[2004]14號規定合同效力可以轉化的情形只有“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而簽訂的合同”這一種。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效力轉化的時間點上應為“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即只有承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才能發生合同效力的轉化。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

 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解釋》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1次會議討論通過,將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針對近年來建筑市場的新變化、司法實踐的新問題、管理政策的新突破,《解釋》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工程鑒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和實際施工人權利保護等問題作了規定。

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損失賠償數額的認定,《解釋》堅持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但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具有特殊性、復雜性,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很難證明實際損失的具體數額,導致其難以獲得權利救濟。

因此,在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情況下,《解釋》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的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

擴展資料

關于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條件,《解釋》以保障建設工程質量為首要價值選擇,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必須以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為條件。

同時,鑒于建設工程領域特有的資質與招標投標管理要求,實踐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較為常見。《解釋》并未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作為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條件,以保護農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

相關推薦:

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計算(拖欠工程款如何計算利息)

什么是金保工程(請問一下金保是啥意思)

房子過戶費(房子過戶費怎么算)

有限產權房屋的形式(有限產權房是什么)

房地產項目轉讓的條件(新房轉讓要符合什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