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違反房屋租賃合同,應承擔民事責任:
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2.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定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1、作為承租人一般的違約責任有: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房屋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的;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中途擅自退租的,應該按合同月租金的兩倍向 支付違約金 。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損失的,還應 承擔賠償責任 。 2、作為房東:及時履行維修義務或情況緊急,租客組織維修的,應支付租客費用或折抵租金,但租客應提供有效憑證。提前收回房屋的,應按照合同月租金的兩倍向租客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租客損失的,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3、在房屋租賃關系上,要求 解除租賃合同 的一方,應該提前1個月通知對方,否則就屬于違約(合同另有約定除外),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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