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房屋買賣糾紛管轄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根據房屋的不同,按照法律規定適用不同的管轄規定。
1、如果該房屋是政策性用房,比如經濟適用房或限價商品房等,那相應的管轄就應在房屋所在地;
但如果買賣的房屋是一般商品房,則應當適用合同糾紛的管轄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針對合同履行地,比如如果合同約定了合同履行地,那就以約定為準,如果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的,爭議標的是交付房屋的,房屋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怎么確定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確定方法如下:
1、關于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權問題,首先需看雙方合同的約定。如果在買賣合同中有對管轄地進行明確約定的,則以約定的地點為管轄地;
2、如果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則根據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所有合同糾紛的管轄地都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來管轄。
民事訴訟管轄權確定的原則如下:
1、便于當事人進行訴訟。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糾紛,應當以有利于當事人行使訴權為出發點,采用就近訴訟的原則,為當事人起訴、應訴提供方便,避免當事人因涉及訴訟造成過重的負擔,浪費人力、物力,影響正常工作和生活;
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這是民事訴訟確定管轄的重要原則,是保證人民法院及時審理民事案件,提高辦案效率的原則。在確定案件的管轄時,應從客觀實際出發,考慮到法院工作的實際情況和案件的需要,以利于人民法院順利地完成其審判任務;
3、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這是保障案件審判質量的重要原則。在確定管轄時,根據各級人民法院職權范圍和各類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分別確定了案件的管轄。例如為防止地方保護主義干擾,規定了對合同糾紛的協議管轄;為便于排除和避免某些行政干預因素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業務素質及設備條件,規定了管轄權的轉移和指定管轄,并適當地提高了某類案件的審級,以利于人民法院的公正審判;
4、兼顧各級人民法院的職能和工作均衡負擔。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的職權和分工不同。基層人民法院最接近當事人,為便于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提供了方便條件。第一審民事案件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高級人民法院不僅依法要審理部分第一審民事案件,而且還要審理上訴(二審案件),并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和業務指導,因而不宜過多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
5、確定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為便于當事人訴訟,便于人民法院及時、正確的行使審判權,在立法上應采用明確、具體規定的形式確定管轄,這對于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一目了然,不因管轄不明發生爭議,有利于及時行使審判權和訴權;
6、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這是針對涉外民事案件確定管轄的原則,也是獨立主權國家司法原則。在涉外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行使的司法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確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轄時,應當著眼于盡量擴大我國人民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管轄的范圍;從而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人民的重大經濟利益;
7、管轄恒定原則。管轄恒定是指確定案件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
綜上所述,如果在買賣合同中有對管轄地進行明確約定的,則以約定的地點為管轄地。如果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則根據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所有合同糾紛的管轄地都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來管轄。如果合同有約定的,以約定的地點為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房屋買賣糾紛適用專屬管轄嗎
法律主觀:
房屋買賣糾紛 屬于專屬管轄 。因為 房屋買賣合同 糾紛屬于 不動產糾紛 的一種,而專屬管轄范圍包括因不動產糾紛、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 繼承遺產糾紛 等引起的訴訟,故房屋買賣合同屬于專屬管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房屋買賣糾紛管轄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是怎樣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根據房屋的不同,按照法律規定適用不同的管轄規定,如果該房屋是政策性用房,比如經濟適用房或限價商品房等,那相應的管轄就應在房屋所在地,但如果買賣的房屋是一般商品房,則應當適用合同糾紛的管轄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針對合同履行地,法律也規定了比較細的一個操作規范,比如如果合同約定了合同履行地,那就以約定為準,如果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的,爭議標的是交付房屋的,房屋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至于被告所在地,這個在實踐中比較好確定。
在司法實踐中,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由房屋所在地的法院審理這種情況是比較多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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