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產公證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主觀:
房產公證有法律效力,如房產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真實性以及合法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另外,房產公證程序具體如下:
1、房產公證需要準備材料。申請雙方權益相關人的身份證明相關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房屋產權證、要求的公證的協議書或合同的。
2、提出申請。房產公證需要提交上述材料后,申請雙方權益相關人親自到公證處填寫公證申請表,提出公證申請。
3、資料審查。公證人員核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并就協議或合同的內容詢問當事人若干問題,當事人公證員誠實作答,并在公證談話筆錄上簽字確認。
4、完成公證。房產公證需要在公證人員在場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協議或合同簽字,公證完成。
法律客觀:
房產公證有法律效力嗎,房產公證由房產所在地或房產合同當事人一方所在地或房產合同簽訂地的公證處受理。房產公證的法律效力如下:(一)房產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真實性民事行為的真實性包括兩層意思:一是該行為確系行為人所為;二是行為人所為確系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在房產交易中,交易人親自實施交易行為基本上沒有問題,即使出現問題也容易被發現和糾正;問題較多的是交易人的行為基于其對交易物的錯誤認識所為。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和因受欺詐而陷于錯誤認識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為非真實意思表示,屬可撤銷民事行為。據此,房產交易中購房人基于房產商不真實的宣傳而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受讓人因對房屋瑕疵不知情而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均不為真實意思表示。而此類情況在目前房產交易中大量存在,只是由于大多當事人對法律不熟悉,誤以為自己已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就無法改變既成的事實了,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交易行為的情況還不多。但隨著社會法律知識的進一步普及和律師業務的進一步拓展,這方面的訴訟必將大量增加。而房產交易如果經過公證,通過公證機構嚴格、詳細的詢問、告知、審查程序和證據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誠實、詳盡地交流相關情況,全面、具體地表達自己的意見,確保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就能有效地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二)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合法性房產交易涉及的法律較多,其行為不僅為專門的房地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范,同時也為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繼承法、婚姻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所調整。確保房產交易行為合法,難度最大的是保證交易行為不與任何法律規定相抵觸。而絕大多數交易人不可能具有這樣高的法律水平。把公證作為一些房產交易的必經程序,讓具有全面掌握并正確理解相關法律規定能力的專業法律人對交易行為進行審查,可確保交易行為的合法性。找法編輯為您推薦更多精彩內容:房產公證專題
買賣房公證處的公證是有法律效力嗎
買賣房公證處的公證是有法律效力。房產公證能保證房產交易行為的真實性,房產交易若經過公證,通過公證機構的詳細的詢問、告知、審查程序和證據提留措施,讓交易人誠實的交流相關情況,全面的表達自己的意見,可以保證意思表示的真實性。
申請房屋買賣合同公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據相關規定,申請辦理房屋買賣合同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委托代理人代辦的,代理人應提交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
2、賣方要提供房屋產權證書及復印件。
3、出賣共有房屋,賣方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賣的書面意見。
4、房屋買賣合同文本;當事人可以請公證機關代為草擬。
5、單位購買私房的,買方應當提交房屋管理部門批準買房的批準文件。
6、公證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如房屋藍圖、房屋管理部門對房屋的估價報告等。
房屋買賣合同需要公證嗎
房屋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房屋產權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產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產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
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只要滿足雙方主體適格、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以及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利益即被認為是有效的。而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那些必須通過公證機構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只有公證后方能發生效力,否則無效。而不需要公證就能生效的法律行為,通過公證過后,具有更強的證據力,但并不代表著公證賦予了其法律效力。房屋買賣合同便是屬于這種類型。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是否公證影響,但公證過的房屋買賣合同具有更強的證據力,法院一般予以直接采用。
房產公正后不過戶,公證是否還有效
房產公正后不過戶,公證沒有法律效率。
公證只對房子轉讓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房子變更、轉讓還是以辦過戶登記為準。如果不進行產權登記的,可能造成自己利益受侵害。房產過戶是指通過轉讓、買賣、贈予、繼承遺產等方式獲得房產,去房屋權屬登記中心辦理的房屋產權變更手續,即產權轉移從甲方轉移到乙方的全過程。
房屋買賣只公證不過戶的風險如下:
1、賣房者可能因房屋增值大而要求取消交易。由于房屋整體出于增值趨勢,賣房者可能因房屋增值大而要求取消交易。雖然簽訂了合同,也進行了公證,但法院就此類糾紛判決時,不一定會判房子屬于購房者;
2、房屋權利受到限制。比如,房屋產權所有人由于民事訴訟、刑事懲罰等,使房子被查封、抵押,賣方權利就不能全面行使。這樣的房子可能被沒收、拍賣,購房者只能向賣房者要求返還本息。即便與賣房者進行了房屋交易公證,也屬于無效;
3、房屋共有人不同意賣房。房屋共有人通常指房主的妻子或丈夫,購房者在買房時要房主與共有人都同意才行;
4、賣房者對房屋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比如一些單位分房后,房子就由職工一直居住,但是單位并沒有將房子產權轉給職工個人,此時居住者對房子只有使用的權利,而沒有買賣的權利。這樣的房屋買賣合同,一般公證處不予公證,即使公證了也不具法律效力;
5、聯建房、小產權房拿不到產權證。購房者在購買這類房屋后,是無法取得合法房產證的,如不符合城市規劃,政府可以對這類房屋進行無償拆除,所有損失只能購房者自己承擔。這里要提示,房產證已經變更為不動產權證書;
6、產權證仍在辦理的過渡類型房產。當房地產公司的相關手續不齊全時,開發商可能會推遲給買受人發放房產證,此時一手買房人面臨拿不到房產證的風險。一手賣房人再賣出后,風險就轉嫁給了二手購房者。
綜上所述,房屋交易雖然辦理了公證,但還應該以過戶登記為準,如果不進行產權登記的,可能造成自己利益受侵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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