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禁止轉租、轉借。制定公租房政策時,相關部門認真總結了經適房和限價房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完善了公租房政策。其中規定了6種承租家庭禁止的行為,包括:將承租住房轉租、轉借;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交納租金等。這6種情況只要出現1種,公共租賃房就要收回。公租房將來會直接納入“三房”審核系統管理?!敖诘某鲎鈫栴},都是靠‘三房’審核系統,審核出租家庭相關信息來查處?!睂砉夥渴鞘袌龌墓芾?,給予產權單位權力和責任,它要承擔管理過程中轉租、轉借等問題的責任。
租住公租房將簽訂租賃合同,是完全的民事行為。如果租住家庭條件發生變化,住保部門發現后,可會同產權單位進行審核,按租賃合同直接處理。即使到法院起訴,也會得到相應支持。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幫到您。感謝您對看房網的支持,祝您購房愉快!
如果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有權轉租房屋。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八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八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