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又稱保證金。定金具有法律效應,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按照法律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給付定金方不履約,無權要求返回;收受定金方不履約,雙倍返還。
購房定金其實是可以退的,不過退購房定金只適合以下幾種情況:
1、開發商原因
《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地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反還定金。
2、不可歸責于開發商或購房者的原因
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順利簽訂,但是這不是開發商或者購房者的原因導致的,換句話說,如果開發商和購房者對合同不能簽訂不存在過錯,那么開發商也是必須要把購房定金全額返還給購房者的。
買房定金是否能退,要看具體情況:
1、定金不具有強制性,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如果購房者交了定金之后改變主意決定不買,開發商有權以購房者違約為由不退定金;如果開發商將房屋賣給他人,應當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
2、另外,如果購房者在認購書規定的時限內與開發商簽訂合同,但因購房合同或補充協議的具體條款雙方存在爭議,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致使購房者不能認購房屋,開發商應當退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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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況購房的定金能退。
1、因不可抗力導致購房合同未能訂立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也就是說,因為不可抗力導致購房合同未能訂立的,此時買賣雙方都互不承擔違約責任,那么購房定金是需要全額退還給購房者的。
例如銀行貸款停止辦理、樓市政策調整導致購房人失去買房資格等等,這些都屬于不可抗力因素,在這種情況下,購房者就可以要求解除協議,返還定金。具體的一些購房政策,購房者可以到房產相關網站上了解。
2、開發商未取得“五證”
根據住建部發布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發商在未取得“五證”時,因不具備銷售條件而違規銷售取得的定金,毫無理由必須退回。
這里的“五證”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其中預售許可證最為重要。
沒有預售證,就意味著開發商在法律上沒有權利出售該房產,也就是開發商完全屬于違法銷售,這樣購房者完全有理由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所以想要退還定金的,可以調查看看開發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的預售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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